Re: [问题] 司法官刑事法

楼主: undead5566 (不朽的56)   2015-10-20 15:27:04
: 借讨论一下第二题
: 因为这题才配30分,我就没认真写
: (要不然会写不完0rz)
: 也就是“连病人也搞不清楚的杀人医生”
: 这题最没疑问的是幕后的主任医生
: 毫无疑问的是间接正犯
: 你要怎么论述就要靠你的功力
: 要不要掉书袋也是看你(负责原则啦、正犯后正犯啦blabla…)
: 然后还有等价客体错误,通说采法定符合,不影响他的故意
那我来贡献小鲁独创的见解,抛砖引玉
医生建议与指示两个行为都该当杀人行为的间接正犯
理由:甲利用他人的过失与故意行为,两个行为分开
都不足以致死,但同时作用在A身上,是累积的因果
关系,应例外认为前后行为均有因果关系,
就整个过程甲居于犯罪支配地位。客体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不阻却其故意,甲违法且有责。
二行为侵害同一法益。论一杀人罪即可。
: 比较有趣的是主治医生跟护士
: 主治医生信赖幕后的主任的“指示”能不能用信赖原则?(有拟答说可以)
: 我个人是觉得不行,身为主治医生应该仍有检核处方签的注意义务
: 护士的应该是从结果加重(伤害致死)来思考
: 护士对伤害部分有故意并无问题
: 有问题的是,护士对加重结果(死亡结果)有无预见可能(实务采客观预见可能说;学说

: 采主观预见可能说)
: 本题护士有没有可能想的到病人会因他下毒而死?在主观上我觉得应该是预见不能的;

: 观上或许还有凹成可能的机会
: 至于因果关系我就不知道要怎么处理了
: 感觉像累积因果关系,但他们的型态都是过失,感觉上好像没差
: 就像车祸双方驾驶与有过失,造成后座乘客死亡,双方驾驶当然都构成过失致死
: 以上个人的小小见解
乙医生论业务过失伤害。
理由:剂量不致死,违反注意义务有过失
护士讨论伤害罪
客观上护士只有多加一半的剂量,不足致死。
另一半是依乙医生指示。具有伤害故意。
护士也涉及背信。
: 我觉得相较于民诉跟商法,刑法老师仁慈多了0rz
我觉得他们都一样狠啊啊啊啊啊。
作者: lisajaneflo (PAUL)   2015-10-20 17:12:00
护士背信??⊙_⊙
作者: mese52007 (Hey yo)   2015-10-20 20:27:00
楼上的表情符号让我笑了很久...
楼主: undead5566 (不朽的56)   2015-10-20 23:07:00
写了想改也来不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