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我的公司在面试时有告知
做满一年能获得三天特休
第二年多一天~依此类推
当时能录取就很开心了,新鲜人也不注意这规定有没有符合劳基法。
我们公司的人统称特休为[年假]
每个人的年假都能累积,无限的累积....这代表我们的工作不是常常能休假。
但是每一年终结,公司都没有主动告知过员工所剩年假的数量,就这样我在去年的11月底
满三年的年资了,过年后想查询一下自己的年假有几天呢?所以主动询问公司人事,刚刚
得到一张便条纸,上面写着我的年假累积是,三天。
怎么会只有三天???
看着这张纸,我决定研究一下大家最近热烈讨论的劳基法、一例一休等热门话题,发现其
实我
满三年在新法中应享有14天的特休假~
上个月月底其实我已经提出辞职,预计做到三月底,这样我的特休还能合法的要到吗?
居然只给我五天....不过如果谈判顺利要在三月休完14天特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我的问题是:该跟公司主张我满三年应该要有14天特休吗?
如果公司以当初面试进来时已有告知特休规定而不愿意给假呢?
如果跟劳工局检举能拿回该有的假吗?还是只会对公司罚钱而已?
请有经验的大家回复及讨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