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w: [请益] 公司不让员工请产假怎么办?

楼主: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07-20 16:15:16
http://goo.gl/x8SrJA
时薪制的员工产假期间是否应给工资?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50条规定:“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8星期;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4星期。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6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6个月者减半发给。”,又劳动部103年10月7日劳动条2字第1030131931号令规定,女工受雇工作6个月以上者,产假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系指其工资为计月者,以分娩前已领或已届期可领之最近1个月工资除以30所得之金额,作为产假停止工作期间之工资,但该金额低于平均工资者,以平均工资为准。复查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系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款所称之工资,于依上开二种
方式计算产假期间工资时,均应并入计算。女性劳工纵薪资名目单一,仍应在“以分娩前已领或已届期可领之最近1个月工资除以30所得之金额”与“平均工资”二者间择其高者,计算产假期间工资;是以,时新制劳工于产假期间亦应给工资,且工资计算比照前述方式办理。
联络科室:劳动基准科承办人
联络电话:1999“限台北巿境内直拨,外县巿请拨02-27208889”转7015-7018、3325、3327、3349
点阅: 6165 资料更新: 2015/4/29 09:07 资料检视: 2015/4/29 09:07
资料维护: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劳动基准科
作者: aaa1111 (xoxo)   2015-07-20 2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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