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在国军医院反应问题考绩被打乙(文长)

楼主: aminyawish (aminya)   2015-04-22 00:01:53
大家好:
想把我在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前为左营海军总医院)服务所发生的事情,请大家评
断。
在这家军医院多年来在门诊单位存在者严重的医疗安全问题,此问题也违反了医疗法及其
它相关法律。
我为病患医疗安全反应这个问题,结果是被院方年度考绩列为乙等。且院方认为我反应这
个问题已达到解雇原因,但审约情节非严重所以只将年度考绩列为乙等。
在我反应此过程中疑似有非军职主管操弄管理机制,相关高阶军职主管有意配合,强制我
们执行危害病患医疗安全及损害我们工作权益的医疗技术。无视军职人员职责与纪律、缺
乏法治观念、以权代法,执意违反相关医疗法规及其它法律与军方法规纪律
我知道国军1985申诉管道无能力处理多位高阶军职人员集体违法、违纪这样的案件,所以
我将所有事証资料上呈总统府,请总统府指示权责单位依法办理。总统府将此案分给行政
院,行政院给国防部,国防部给军医局。军医局调查后回函认为院方一切合法。我对军医
局回函提出异议上呈总统府,总统府转国防部,国防部认定军医局与院方一切合法,无违
法情事。所以无奈此好将此案公开于社会大众,让大家来评断。
我现任职于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门诊护理师任职约三年,非军职人员。我从事临床护
理工作多年,也曾任职于国军三军总医院临床病房单位。
我现任职的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违反医疗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将编制于门诊单位的注
射室当内科临床病房使用,强制未具有相关病房临床专业护理经验的门诊跟诊护理人员,
执行需要有相关临床专业经验的护理人员才能执行的化疗及输血技术已有多年,且门诊注
射室依编制并无驻点医师。在这样的情况下为病患执行输血及化疗技术有严重的医疗安全
问题及影响门诊护理人员的工作权益。
把门诊注射室当内科病房使用,强制未具有相关病房临床专业护理经验的门诊跟诊护理人
员,执行需要有相关临床专业经验的化疗及输血技术,且无编制责医师驻点。稍有医疗背
景的人都知道,这样做对病患是有严重医疗安全上的问题。
我简单说明一下为什会有医疗安全上的问题,让大家明白。
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将门诊注射室是编制在门诊部门中,业务是为门诊病患执行门诊
主治医师开立的针剂药物注射,而此业务是由门诊柜台护理人员兼任,门诊柜台护理人员
编制人数为1人,由门诊所有跟诊护理人员约30余人轮值。
而化疗药剂的注射与输血技术都是属于内科临床病房之专业技术。需要具有专业或具相关
临床经验的护理人员于内科病房中实施,且要撰写护理纪录,实施前需要知道病患病历病
史。同时要编制责任医师驻点,以处理病患在施打化疗药剂或输血时的不良反应。
而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的门诊注射室非内科病房,且门诊跟诊护理人员大多无内科病
房或与化疗及输血临床护理的相关专业经验,院方却强制要求他们于门诊注射室在未配置
责任医师驻点,为门诊病患执行化疗及输血技术。
门诊护理人员执行这些业务过程中对病人病史也不太了解,也未有临床专业能力撰写护理
纪录。但这不是门诊护理人员的问题,因门诊非病房,门诊跟诊护理人员业务内容是跟诊
,跟诊是2不需撰写护理纪录。
门诊注射室非病房,病患病历不会随着病患送到门诊注射室来,也没有提供电脑与权限调
阅病患电子病历,而门诊跟诊护理人员,因未有内科或相关临床病房经验,即使有病患病
历,对病人病历病史也因无临床专业能力去了解更深入。然而院方无视相关医疗规范,病
患的医疗安全与门诊护理人员的工作权益。把门诊注射室当内科病房使用,强制门诊护理
人员为病患执行输血及化疗技术。
而门诊注射室业务是由门诊柜台护理人员一人兼任,此业务是由所有门诊跟诊护理人员轮
值。也就是说多年来,院方强制负责门诊柜台护理人员除了执行门诊柜台业务外,还要在
门诊注射室为门诊病患打针,执行化疗及输血作业。而且门诊注射室非癌症病房或内科病
房所以也不会设置施打化疗药剂的专业仪器及输血所需的标准设备。或许大家会认为我们
薪资很高或者护理素质低所以才不得不在这么危险的环境下执行这些业务。
在此先向大家说明,我们单位所有门诊跟诊护理人员都是“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医疗事业
基金”聘雇人员,月薪22k,且依“国军聘雇人员考成作业规定”,经劳资双方合议、切
结者,得办理考成,不办晋级及晋支薪给。用白话文讲这个职务不管做多久,也不会因升
等而加薪,若有其它加薪办法,在这家医院实施也是困难重重。且我们都具有护理执照,
化疗及输血技术应在什么样的环境下,要由具临床护理专业的人员实施,这是基本知识大
家都知道。
既然不是高薪的诱惑,也不是素质低下,那为何这么严重的医疗安全及损害门诊护理人员
工作权益的问题,以门诊化疗问题就存家医院存在约8年之久,在101年底我提出化疗作业
挸范及相关规定且与单位同事极力反应才使院方将门诊化疗业务移至病房。而门诊输血问
题院方军职主管虽无视医疗法及相关法规,以非法的文件强制要求内科门诊主治医师与门
诊跟诊护理人员于门诊注射室为病患执行输血技术。
但门诊内科主治医师自行协调急诊部,将门诊需输血之病患移至急诊处理所以在103年6月
份以后至今据我所知已无输血病患于门诊注射室输血。
但整输血事件过程中发生了,非军职基层主管疑似运用高阶军职主管的关系,对基层军职
主管施压,如此操弄军方管理机制,而集体军职主管为了各自的利益,及彼此的关系,以
及自我的权势,让此非军职基层主管姿意操弄他们的职权,做出违反法律,违法军纪的事
情。
以下是我反应门诊输血案的经历。为了把事件过程详细陈述清楚,所以文件比较冗长,请
关心此案的朋友,耐心阅读,谢谢。
在陈述整件事发生的大略过程之前,有些事项及相关行政权责与人事调任先做说明,以免
对陈述事项无所依据,及对现任人员产生误解。
1.门诊行政主管编制为:急门诊主任上校主任、门诊护理长为军职职缺、门诊副护理长非
军职人员。此案发生时,门诊护理长职务由急诊少校护理长兼任。职衔为急门诊少校护理
长。门诊业务由门诊副护理长处理。该副护理长原为急诊部资深护理人员,于102年3月升
任门诊副护理长,并于104年4月1日升任病房副护理长。
2.此案发生至今人事稍有变动。
原急门诊上校主任约于102年初升任医疗部上校主任,并于103年初升任副院长。
原上校副院长外调其它单位。
心脏血管科主治医师于102年初接任急门诊上校主任,并于103年底升任内科部上校主任。
3.此案历经二任院方政战处少校监察官。
4.其余与此案相关之权责主管至今尚未变动。
5.门诊非病房,但门诊与病房一样依规定每月需由主管事先订出时间,单位全体同事集合
开工作业务月报会,在病房单位称作“病房会”,而门诊行政主管皆由病房护理人员升任
,无门诊业务相关经验,所以也依病房贯例将“门诊工作业务月报会”称为“门诊病房会
”。在此说明,以免造成大家误解。门诊非病房,将门诊工作业务月报会称为门诊病房会
确实有些奇怪。但此医院权责主管都这么称呼,那下文也就将“门诊工作业务月报会”称
为“门诊病房会”。
6.与本案相关之所有事证资料均有上呈总统府,经总统府分给行政院,行政院指示国防部
办理。本案经国防部权责单位调查历时约四个月,共二次的调查,对我所提出之事证资料
中有非军职主管操弄管理机制,多位高阶军职主管监用职权欺压下级...等重大违反军纪
之事证在回函中均无提出议异,及其它说明,同时回函副本也送至相关单位,而这些单位
也无提出异议。故我认为我所提供与本案相关的陈述过程与事证资料经上述单位认定符合
事实。
我于民国100年6月至这家医院门诊部门服务,发现这家医院的门诊注射室竟然要由门诊同
事执行化疗及输血,同事们为病患执化疗时也未穿隔离衣,也未使用专业仪器为病患执行
标准的化疗药剂注射剂量。为病患执行输血时也未依标准作业程序执行,同时也未撰写护
理纪录。这不管对病患还是对护理人员来说都太可怕了。
我向同事询问,门诊注射室怎么可以这样为病人执行化疗和输血呢?同事说当然不行,但
这些年来已向院方反应多次,都无回应。
在101年8月我以相关法规与各大医院门诊化疗处理规范在门诊病房会提出:“门诊化疗由
门诊跟诊护理人员于门诊注射室执行,违反相关医疗法规及影响门诊化疗病患的医疗安全
,与门诊护理人员的工作权益。”,并由门诊护理长,向当时急门诊上校主任反应,要求
院方依规定将门诊化疗病患移至安全适当的医疗环境执行化疗。
经过多月门诊同事极力的反应约于101年底门诊化疗病患则移至9楼病房由临床病房护理人
员为门诊化疗病患执行化疗技术,但未见院方相关主管对于门诊化疗案依法栽示的相关文
件,所以我们也在顾虑不知何时门诊化疗业务又会丢回给门诊跟诊人员执行。
约102年3月原门诊主管护理长调职,新任门诊主管副护理长到任,本来要继续反应门诊
输血问题,但考虑到新任主管对门诊业务不熟悉,所以直到102年8月才向院方反应门诊输
血问题。
从102年8月至102年10月期间,在门诊病房会多次提出门诊输血问题,都未得到合理的回
应,且多次呈文给与此案相关之权责主管,依行政程序由要求急门诊护理长,请她将我反
应问题之文件上呈给护理部及医疗部权责主管。
而急门诊护理长似乎受到不明压力,回应我说:门诊输血是我个人的问题,要我自己上呈
。到护理部呈文,请护理部权责主管将文件呈给医疗部主任,护理部也回应要我自行上呈

之后我发现在这段期间,门诊副护理长疑似以不正确的讯息,诱骗门诊同事及误导相关高
阶军职主管,让他们相信门诊注射室是可由门诊跟诊护人理人员为病患执行输血。(相关
事证资料皆有上呈至陈情单位)
102年10月初,门诊副护理长未经上级主管或院方核可之公文擅自安排,门诊输血技术与
输血护理记录之考核,要求门诊全体跟诊人员要向其考核以用于为门诊输血病患执行输血
业务。
102年10月22日门诊病房会,在开会前并无开会通知告知会本单位同事有权责长官来与会
讨论门诊输血一案,只有在10月22日上午同事们大家在传说当日病房会好像有长官要和我
们一起开,且会议前权责长官也无宣告此会议是对于门诊输血问题的决议,同时无宣告门
诊输血问题的决议是依每位同事的发言为依据,有会议纪录为证。
此次会议由医疗部上校主任主持,由院方中校政战处长听证,与会人员有急门诊上校主任
、血液肿瘤科中校主治医师、院方公关、护理部中校主任、护理部中校副主任、护理部中
校督导长、护理部急门诊少校护理长、护理部门诊副护理、及门诊单位全体同事。
102年10月22日后门诊大部份内科部主治医师已未将门诊输血医嘱交由门诊跟诊护理人员
于门诊注射室执行,只剩极个别门诊内科主治医师还将输血医嘱交由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
行。
102年11月01日门诊副护理长在未经上级主管或院方核可之公文擅自安排11月份门诊输血
班别,为门诊输血病患执行输血。
102年11月04日我上呈医疗部及护理部相关主管对102年10月22日病房会之意见,并提出门
诊副护理长未经上级主管或院方核可之公文擅自安排11月份门诊输血班别为门诊输血病患
执行输血之行政过失。
在呈文给护理部权责主管时,有向护理部主任反应现有输血病患于门诊注射室输血,并表
示以门诊输血不合法,我拒绝接此输血班。而护理部主任疑似以主管职权威胁我接班,不
接班就另找工作。此会谈内容于102年11月06日呈医疗部主任。同时对护理部主任不当行
使主管职权向医疗部主任申诉。并影印102年11月04日门诊输血病患之护理记录向相关主
管提出该护理记录有不完整之处,影响病患之医疗权益,同时证明门诊同事无撰写临床专
业护理纪录之能力。并作为门诊副护理长违反相关法规事证之一。
102年12月20日因政战处长于102年10月22日于门诊病房会中有提出并询问门诊输血之合法
性,故而引用医疗法,护理人员法来论述现行门诊输血是不合法的。以及多位军职人员违
反相关法规。
内容大略如下:
本院现行门诊输血作法因门诊注射室非内科或相关临床病房,门诊跟诊护理人员也非内科
或相关专业病房之护理人员,且又无编制责任医师驻点,在这样的环境下为门诊病患执行
输血技术已违反医疗法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依其提供服务之性质,具备适当之医疗场所
及安全设施。及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督导所属医事人员,依各该医事专门职业法规规定,
执行业务。
及护理人员法第二十四条。
护理部权责主管强制本院门诊跟诊护理人员在权责单位违反医疗法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
情况下执行可能违害病患医疗安全的输血技术已违反医疗法第二十四条为保障病人就医安
全,任何人不得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扰医疗机构秩序或妨碍医疗业
务之执行。违反前项规定者,警察机关应协助排除或制止之。
请政战处长呈报本院院长依法处置。
103年2月份在医院薪资查询系统发现我102年度考绩列为乙等,向门诊副护理长询问考绩
为乙之理由,副护理长回应要由急门诊护理长告知我。急门诊护理长在门诊副护理长面前
回应我102年考绩为乙的理由有二。第一是影印门诊输血病患之护理记录。第二是未参与
由门诊副护理长为门诊输血安排之门诊输血技术与输血护理记录之考核。
103年1月23日向护理部相关主管提出考核不公,要求重新考核。
103年2月20日院方呈以“护理人员轮值柜台负责业务之25%奖助金点数修正案”为由,呈
文向军医局要求增加门诊执行输血护理人员之薪资点数。遭军医局否决。此举以构成以金
钱利诱门诊护理人员执行非法之输血业务。
103年2月20日向院方监察官提出我102年度考核不公之申诉。(此文会po在我的facebook
上)
103年2月20日于院方全球资讯网中的“我有话要说”内的“院方革新与建议”发表我因反
应门诊输血一案因而102年度考绩被列为乙等,请院方同仁及社会大众公评。
103年3月30日监察官无故删除我于103年2月20日于院方全球资讯网的发文后,我又重发一
次,并要求监察官不要再无故删除我的发文。 (此文会po在我的facebook上)
103年4月14日院方就我申诉102年度考绩不公回文,如下:(原文件会po在我的fb上)
(一)台端因不愿意接受门诊输血业务作法、技术稽核及非因公务所需,亦未经同意私自
影印输血护理记录,该部依本院“聘雇人员工作规则”第19条 第18款:“不服从合理之
工作分配(指派)”,经综合考评后,102年度考成评为乙等,经查符合程序。
(二)本院依据“国军聘雇人员考成规定”采初覆考与评审3级考评制,依工作、操行、
学识、才能及年度奖惩状况,评定人员之年度考成,作业程序均符合规定。
103年4月23日向监察官具名检举,门诊副护理长未收到院方任何公文即擅自安排门诊输血
班别要求门诊跟诊护理人员于门诊注射室为门诊输血病患执行输血,严重影响门诊输血病
患之医疗安全,及门诊护理人员的工作权益。同时申诉门诊相关行政主管及护理部相关护
理主管督导不周之行政过失。(此文会po在我的facebook上)
103年4月30日呈监查官第一次对于院方于103年4月14日(雄左院部字第1030001312号)对
我反应102年度考绩不公案查证结果之抗辩。并于103年5月24日将文件发表于院方全球资
讯网供院内同仁与会社大众公评。(此文会po在我的facebook上)
103年5月29日晨会向门诊副护理长提出是否以103年3月11日护理部以102年10月22日门诊
病房会之会议记录为依据之签呈要求门诊护理人员执行输血,与将我102年考绩列为乙等
之依据。
从102年10月22日至103年6月份门诊输血病患人数大约二个星期约1个。之后至今104年4月
据我所知已无任何输血病患在门诊注射室输血了。
103年6月12日呈监查官第二次对于院方于103年4月14日(雄左院部字第1030001312号)对
我反应102年度考绩不公案查证结果之抗辩。并于103年6月21日将文件发表于院方全球资
讯网供院内同仁会社大众公评。(此文会po在我的facebook上)
103年9月25日将此案相关事证资料呈报总统府,请总统府指示权责单位依法办理此案。
103年11月19日国防部回函。发文字号:国医管理字第1030008917号(此文会po在我的
facebook上)
103年12月31日就国防部103年11月19日回函提出异议,呈总统府。(此文会po在我的
facebook上)
104年1月13日总统府回函。发文字号:华总公三字第10300201000号
104年03月13日国防部对我于103年12月31日提出异议函件之回应。发文字号:国医管理字
第1040001927号(此文会po在我的facebook上)
关于此案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权责主管违法违纪问题,我提出相关事证向总统府陈情
二次,总统府指示国防部办理调查历经四个多月,以下是防部带头违法,违纪纵容包庇的
事证。
一、此案违反医疗法部份
指出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以不合法之公文强制非内科临床或与输血相关专业护理人
员于非内科临床或相关病房的门诊部门的注射室,为门诊病患执行内科临床专业之输血护
理技术,违反医疗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
国防部于103年11月19日第一次回应:
有关门诊输血涉违反“医疗法”疑义部份,经查该分院业于102年10月22日由权责长官主
持“门诊病房会议”,针对门诊护理人员输血工作进行研讨,并检视相关法规均无律定输
血“场地”,该分院为求周延亦针对疑义部份制订相关作业流程及教育训练,经权责单位
审认尚无涉法之虞。
用白话文讲就是只要开个会把行政责任及医疗责任推给基层医护人员,就可以违反医疗法
,违反医院编制规定,将门诊注射室当内科临床病房使用,在门诊单位由副护理长以一个
多月的时间将门诊全体护理人员30个人考核后就可以执行内科病房的专业工作。而且集体
权责主管还认定这样的作法是合法的。
我于103年12月29呈文总统府回应:
本人指出在院方以不合法之公文强制要求门诊跟诊人员于门诊注射室为门诊输血病患执行
输血技术违反医疗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关于医疗法规的解释权应由主管机关行政院卫
生福利部来解释。国防部军医局非卫生单位主管机关所以无权解释。
因此本人在此提出要求,关于在门诊注射室由门诊跟诊护理人员为门诊输血病患执行输血
技术是否违反医疗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应由卫生单位主管机关行政院卫生福利部来解
释认定。
然而自从本人向院方反应门诊注射室由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行之化疗与输血作业违反相关
规定以来,门诊化疗业务已由院方移至符合规定的环境执行。而门诊输血业务也由门诊主
治医师自行协调适合执行的单位处理。本案门诊输血合不合法从这里就看得出来。
国防部于104年3月13日第二次回应:
案经由咨询高雄市政府卫生局医政事务科表示,相关医疗法规并未硬性要求医疗院所于执
行化疗或输血等临床业务,必须于某特定地点实施惟经医疗机构自行择定适当之医疗场所
及确保安全设施无虞下,律定相关临床标准作业流程,并于医护人员监督下执行医疗业务
...。并解释门诊主治医师自行将输血病患移至急诊处理是依照103年3月11日护理部签程
的决议:遇病情稳定之慢性病患于每周三及每周四由门诊执行输血,其余于由急处理。(
全文我会po在fb)
我在此回应如下:
此案是否违反医疗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应由卫生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解释认定,并以
相关解释文件为依据,而非以口头咨询高雄市卫生局的方式回应。但就以高雄市卫生局回
应内容可判定,此项资料提供单位可能有意未提供以下重要资料:门诊注射室非临床单位
,且门诊跟诊护理人员大多未具有与输血相关临床护理经验,要求非临床单位之护理人员
执行需具相关临床专业经验之输血技术。
本院门诊注射室编制于门诊部门中,院方违反医疗编制规定将门诊注射室变成内科临床病
房。
门诊跟诊护理人员工作业务为处理门诊跟诊相关业务,院方权责主管却配合门副护理长之
非法要求,在门诊安排输血作业及撰写护理纪录之训练,强制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行临床
输血之技术。
请各位思考一下,门诊单位怎么可能训练临床病房之护理技术及撰写护理纪录呢?且在短
短一个多月就可训练30个门诊同事为门诊输血病患执行输血技术。而且自从102年10月22
日以后至103年6月以前,大部份输血病患已由内科主治医师自行协调急诊部门处理,在门
诊输血病患,约二个星期才一个病患,这怎训练操作呢?那究竟是何原因,为了二个星期
才一个病患这么大费周章,这么不合理的事情院方权责主管竟然未予督察。只考虑此案如
果提出反对意见会影响日后的官位仕途。
而国防部更夸张,经二次调查历经四个月,无视我提出之相关事证,只为下级单位包庇,
砌词诡辩,践越职权曲解医疗法,无视于院方此严重违失已逾多年,一意维护,已失公正
,带头违反军纪及医疗法等相关法律。
请大家再想一想如果国防部如此曲解医疗法,认同左营分院于门诊注射室可由门诊跟诊护
理人员执行临床输血技术,只要由门诊副护理长用一个多月对30名门诊护理人员加以训练
,再随便拟个sop程序,将所有医疗责任归属推给护理人员。
那就等于认同可以用此方式也执行化疗技术,是不是也可以执行门诊开刀,即然门诊注射
室都可以用此方法执行临床病房单位专业护理业务,那何不也将全院病房改制为门诊注射
室,都以22000元聘请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行临床护理业务。
那是不是台湾各大医院也可比照办理。跟本就不用再耗费巨资成立癌症化疗输血中心,只
要将医院门诊注射室扩编,也不需高薪要聘请相关临床专业护理人员,只要用较低的薪资
聘请门诊跟诊护理人员,再由门诊单位训练一个月就可以执行临床的输血化疗技术,再随
便拟个sop程序,将所有医疗责任归属推给护理人员。再由护理部上个签呈,也不需相关
单位主管的同意,只要院长核可,就可强制要求门诊内科主治医师做为驻点医师,连驻点
医师都省了。
在此敬告国防部长官,你们带头违反军纪违反法律,让国军军纪崩坏那是你们的问题,但
不要用你们那一套来污染我们医疗界。请尊重我们医疗界各科别的医护专业。
请不要用你们军方那套背离正常人的思维认为做做假资料,用权势欺压下级,只遵从主官
意识,不遵守法规纪律,并将责任归属推给基层人员的模式来认为医疗界也如同你们一样
腐败,我们知你们这些国防部高阶军职人员都是这样对待国军基层人员,这在国军内部可
能行之有年,但在医疗界是行不通的。
在医疗界有常明确的责任归属,和详细的作业规范。因为人命关天。我知道这些国防部的
长官没有把人命看重,只把自己的权势看重,想尽办法包庇下级单位的过失,来维护自已
的权势与职位。而基层军职主管只要遵从主官意识就可以受到褒奖或升职。
在军方,下级单位的过失,你们只顶多受个行政惩处,不痛不痒。但在医疗界,医护人员
对病患医疗上的过失,都会造成病患身体与精神上的病苦,甚至失去生命。
在此案,什么忠诚负责,视病犹亲,一切都是谎言,上级军职主管下属要求的忠诚要达到
违法的程度才是他们认为的负责,下属要服务上级军职主管要达到亲人的程度,才是他们
认定的优秀医护人员。
如果国防部在此案重视病患的医疗安全大于为下级单位包疪过失的话,从我上呈的文件与
这二次的调查中,一定可以发现从102年10月22日以后至103年5月份间在门诊注射室输血
的病患约二个星期才一个病患。103年6月以后至今所有门诊病患都由内科主治医师恊调至
急诊室处理了。
对此案正常的处理方法就是指示左营分院将门诊输血病患移至急诊室处理。而为什么国防
部没有这么做,因为这么做就等于认定左营分院违法违纪。
所以国防部为了要包庇下级单位违法违纪的事实,所以只好曲解法规,砌词诡辩,来认左
营分院一切合法。无视于门诊主治医师遵守医疗法规及为病患医疗安全考量已将病患移室
急诊室处理现在已无病患在门诊输血的事实。
由此可证明国防部处理此案的态度,包庇下级单位违法违纪是最重要的,病患的医疗安全
直接无视。反正若发生医疗疏失的话,可将过失推给基层的医护人员。
我再说一遍,拜托国防部长官,你们不要将因你们而起的国军军纪崩坏传染给医疗界。
把门诊注射室当内科病房使用,违反医疗法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依其提供服务之性质,具
备适当之医疗场所及安全设施。
强制未具相关临床经验之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行需相关临床专业经验之输血技术,且未编
制责任医师驻点。违反医疗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督导所属医事人员,依各该医事专门
职业法规规定,执行业务。
上述违法事项请由卫生主管机关,行政院卫生福利部判定处理。
二、现已无门诊病患于门诊注射室执行输血技术
在103年3月11日由院长签核的护理部签呈中有提出病情稳定之病患集中于每周三及每周四
由门诊护理人员依医属执行护理技术,遇急情患者则由急诊部门执行。这已违反所有病患
都应拥有平等医疗安全的权益。
本院门诊输血之病患大都是患有癌症或其它需输血慢性疾病,需长时间回医院输血,或化
疗。且多是年事已高的长者,更可能有其它病症。在执行输血前可能精神情况及血压与基
本生命征象是稳定的。但不表示在输血过程中不会有输血不良反应现象发生。
若有输血不良反应的发生,门诊护理人员即使在病人表象能发现些许异常,但也无临床相
关专业能力判断是属何种异常现象。只能送急诊部门处理。请问大家有谁会愿意让自己或
自己长辈亲属,来医院门诊看诊而发生紧急医疗事件,而从送急诊的。
我认为每个人生命是平等的,在病痛时所受到的医疗照顾虽然无法每一个人都能相同,但
最底线的医疗安全要是平等,这才能体现人与人之间人性善良的存在。
我知道有些国军医院设有vip病房提供给国军高阶军职人员使用,相信这些高阶军职人员
使用这些病房时,一定会要求院方请医术精湛的医师诊治及派专业优秀的护理人员照顾,
就连到门诊就诊也有优先就诊的权益。
我并不是反对国军医院对高阶军官在就医就诊时的优待,而是要说这些高阶军职人员在军
医院享有如此优厚的待遇,但对一般民众在军医院就医最基本的医疗安全都不维护。甚至
连为这些民众向院方争取医疗安全的护理人员被以工作及考绩作威胁,甚至被院方将本身
多年的医疗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推到她身上,而且国防部还认为院方合理合法,为什么现
今社会上还会出现如此不公义的事。输血技术是临床专业护理技术,有其专业性与医疗风
险,所以输血病患一律要于临床病房由临床病房护理人员实施。怎么会有病情稳定的输血
病患于星期三和星期四在门诊实施的作法,请问大家台湾那一家医院有这么做的,对一样
是需要输血的病患如此差异对待的,我想这只有国军左营分院才会这么做,而且国防部还
认同。
自从102年10月22日后,院内大部分内科主治医师也因我反应门诊输血对病患有严重的医
疗安全问题。而自行协调适合执行的单位处理。但确实还有一些内科主治医师或许不了解
门诊输血的问题,还有将门诊病患输血医嘱交由门诊注射室处理。可能这些极少部分的主
治医师也觉在门诊注射室为病患执行输血不妥当,所以自从103年6月份以后,据我所知至
今已无病患于门诊注射室执行输血了。
在此为这些输血病患感谢这些医师们能展现身为医疗人员专业的素养遵守医疗法规,维护
病患的医疗安全。展现高尚的人格有智慧去分非辨是非,有勇气去拒绝院方不正确的决策

国防部对于门诊主治医师自行协调急诊室将病患移至急诊室处理,现已无病患在门诊输血
。回应如下:
门诊输血已由分院长核定,考量病人安全与紧急处置需要及医院整体运作,....遇病情稳
定之慢性病患集中于每周三及每周四由门诊护理人员依医嘱执行输血技术,遇急性由急诊
室执行输血...。
也就是说国防部不认同门诊主治医师是遵守医疗法规及重视病患的安全而将病患移至急诊
室的,而认为门诊主治医师是遵守主官意识而将病患移至急诊的。
当然在此不讨论门诊主治医师是何原因将门诊病患移至急诊,但在国防部传达的讯息中,
让我们知道军职人员要先遵守主管意识,而不是军纪或法律。所以才会认为主治医师的行
为是遵守主官核定之指令,而不是遵守医疗法。
当我知道我102年度考绩因反应门诊输血事件而被不合法的理由列为乙等时,我就有向院
方监察官提出考绩不公之申诉。
当我收到院方回文时,有去找监察官了解为什么会这样,并询问他在此案上有秉公调查处
理吗?监察系统不是独立公正的吗?监察官无奈回应,监察系统是独立的没错,但案子的
结果还是要遵从主官意识。
这回答的太完美了,真不愧是我们的国军监察人员。这句话的意思是监察系统是独立的,
但公不公正要看单位主官能不能公正。不过这句话也道出了监察官欲尽责秉公办理此案遂
不得愿的无奈吧!
所以大家要明白:国军监察单位是公正的,但调查结果要遵从主官意识。同理可证,国军
军纪是严明的,但要不要遵守是遵从主官意识。
所以在此案国防部传达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讯息:当医疗法与主官意识方向相同时,主官
意识是凌驾于医疗法之上的。所以门诊主治医师将病患移至急诊室至使门诊没有输血病患
是门诊主治医师遵从主官意识而不是医疗法。当我因反应门诊输血案102年度考绩被列为
乙等而向院方监察官申诉时,院方监察官为遵从主官意识而未能公正处理而回应我考绩评
核合法,而国防部也认为无不法情事,所以当是非公理与主官意识相左时,军职人员要遵
从主官意识,背弃是非公理,这就是国防部所严明的军纪。
那好!就如院长核定之护理部签呈所决议。 病情稳定之病患集中于每周三及每周四由门
诊护理人员依医嘱执行护理技术。在此向大家报告,这样的病患有多少个?从102年10月
22日至103年5月份这段期间,有时候一个星期都不到一个病患,约二个星期一个。103年6
月份后就没有病患了。
那为何院方不将这几个ㄧ星期不到一个的病患亦协调适合单位执行输血,却要门诊全单位
30余位门诊跟诊护理人员由门诊副护理长教导临床输血技术,与学习撰写护理纪录呢?所
以院长签核同意此签呈的决议是不是有违常理呢?岂只是有违常理而且还滥用职权。
而且门诊副护理长更在102年10月初未经上级主管或院方核可之公文即擅自安排门诊输血
技术与输血护理记录之考核,102年10月22日由院方医疗部上校主任主持门诊病房会。102
年11月01日副护理长排出门诊输血班要求为门诊病患执行输血并撰写护理纪录。短短的不
到一个月,在门诊单位就可以将30个门诊护理人员训练成专业的临床护理人员,并能撰写
专业的护理纪录。也就是说院长,医疗部,护理部等权责主管都认同且相信在门诊单位可
以训练临床病房专业护理技术,而且只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可以训练完30个人。这
真是可笑至极。而这一切都只为了服务一个星期不到一个的门诊输血病患。还是这一切都
只为了让一个非军职人员,利用这些高阶军职人员的职权,来达到个人目的吗?这不是严
重的军纪案件吗?
国防部办理此案有意不依法办理又是何故呢?
我依正常呈序向院方反应存在多年的门诊输血及化疗业务严重影响病人医疗安全的问题,
最终得到了改善。但在国防部与医院却都认定我反应这个问题是犯了重大过失,而这个过
失已达解雇原因,而且还是院方审酌尚非情节严重,所以将我年度考绩列为乙等。我才继
续保有这个工作。
这倒底是什么样的思维呀!难道我们国军为了官官相护已达到思维不正常的地步了吗?
请问国防部与这家医院,这么多年的门诊输血和化疗问题是我造成的吗?我反应这个多年
来严重的问题过失就在我吗?因为我极力的反应改善了这些严重的问题就是国防部与这家
医院认定的过失吗?还在回文写说此过失已达解雇原因,这不是用工作在威胁吗?这不违
法吗?请国防部向全国民众交代。
三、由院长签核的护理部签呈未有法源依据,未经照会会办单位,未发给会办单位及承办
单位是否合法?签呈决议事项是否可执行?
既然国防部与院方都认定以102年10月22日门诊病房会议记录为基楚的103年3月11日护理
部签呈,就可以逾越医疗相关法规,将门诊注射室当内科病房使用,强制未具输血相关临
床护理经验的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行输血技术。
我向国防部指出该签呈文头虽由院长签核,但却无引用法源依据也未有该会议权责主管医
疗部主任核章,同时未照会内科部、急诊部,也无上述部门权责主管核章,也未发文至内
科部、急诊部及门诊单位。依行政规范,此签呈实为无法执行之签呈。
国防部回应:本案为门诊病房会议纪录之签呈,会议内讨论门诊输血作业流程及设施设备
之建置,并由单位依权责呈主官核示,另审酌会议纪录及公文书无需对内所属发文,宜由
与会长官会后运用相关集会时机宣达,故无违法情事。
我对国防部这段回应的理解是,这份签呈上只要有承办单位护理部权责主管核章,及主官
院长核示,不需经由护理部直属上级单位医疗部主任核章,不需照会会办单位内科部主任
,与急诊部主任。就是一份合法可执行之公文。
而且不用发文知会各会办单位,只要运用相关集会时机宣达即可要求这些会办单位执行此
签呈之决议事项。
小女才疏学浅,孤漏寡闻,真不曾知道一分签呈未有直属上级单位核章,未照会会办单位
,且未发文至会办单位仅凭长官运用相关集会宣达即可决行的规定。这是小女太愚昧无知
,还是国防部无视公文发送相关程序之规定在这胡址硬拗,还是国军单位都是如此处理公
文并决行的,如果国军都是用此方式处理公文,那小女真的是无话可说。但这个部份还尚
请各方贤达指教。
好吧!那就如国防部所宣称的此签呈不需要会办单位核章,不需要发文,只需 长官运用
相关集会宣达即可决行。也就是说此签呈决行事项若有违失,这些没有核章的主管也都要
负责,意思应该是这样理解的吧。
只好在此向那些应核章而没核章的主管有医疗部上校主任、内科部上校主任、急门诊上校
主任、急诊部中校主任各位长官说声抱歉。因为国防部认为此签呈虽无经过各位权责主管
签核,但主官已长官运用相关集会各位宣达告知,所有此签呈决行事项若有违失,你们也
要负责。
此签呈是103年3月11日签核的但门诊主管副护理长却未在文到时出示该签呈并宣达于门诊
同事知悉此案之决议,而是在我们多次追问下,门诊副护理长才于103年5月29日公布让我
们知道有这分文件。
在此请问国防部当院方主官尚未签核并公布这份签呈前,多年来在门诊注射室所做的输血
技术算不算权责主管的行政过失?
以103年3月份的签呈决议事项来评核我102年度的考绩这算不算过失?
在此告知国防部主官,你们要想尽办法违法循私,用尽各种方式要官官相护,把院方多年
的严重医疗违失推责给我,如此事非不分,欺压基层工作人员也总要有个限度吧,也要符
合正常人的思维吧!
四、非军职基层主管依仗与高阶军职主管的关系,操弄管理机制,集体军职主管违法,违
纪。
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多年来强制门诊轮值柜台护理人员兼任门诊注射室业务,并于
注射室中为病患执行输血及化疗业务,且上述业务皆由一人执行。
而在输血业务中,无视大部份病患已由门诊注治医师移至急诊处理,剩下极少数主治医师
因尚未了解门诊输血违反相关法规,而开出的门诊输血医嘱在门诊注射室输血的病患(约
二个星期一个病患,从103年6月后就无病患于门诊注射室输血)。让一个仅于门诊单位任
职约6个月的副护理长利用与院内高阶军职主管的关系,滥用主管职权,在未经权责主管
同意即擅自安排门诊输血班及全单位同事输血技术及护理记录的考核,以做为门诊输血用
。并疑以“有护理执照就可以在门诊注射室执行输血”和“门诊输血只有我有问题,所以
是我个人问题,向院方多数高阶军职主管误导”。且院方权责主管集体有意配合违法,违
纪。
且从院方评核我102年度考绩列为乙等的理由,即可证明门诊副护理长利用院内与她关系
良好的高阶军职人员操弄管理机制,且集体军职主管有意配合的具体事证。
在我向院方监察官申诉我102年度考绩不公,院方回应经综合考评后,102年度考成评为乙
等,经查符合程序。
并说明考绩为乙的理由是:
1.不愿意接受门诊输血业务作法、技术稽核。
2.非因公务所需,亦未经同意私自影印输血护理记录,
依据“国军聘雇人员考成作业规定”第四条考成层级权责划分。初考官由直属副主管担任

所以提出我年度考绩为乙的理由是副护理长,且我于单位会议上也公开询问副护理长我
102年度考绩理由是不是她呈报给护理部的。她有向我确认。
当时门诊输血业务作法严重影响病患医疗安全及违反医疗法,所以我不接受,但副护理长
却强迫我们接受,即可证明副护理长个人同意要做门诊输血,还强迫同事们接受。
门诊输血技术稽核其中包含撰写护理记录,副护理长并宣告此稽核是成为门诊输血用所以
我不接受。
但门诊副护理长于102年10月初在未收到上级的指示下即擅自安排此稽核,在此又以此理
由呈报我102年度考绩评核因由,可证明此输血技术稽核为门诊副护理长主导而非受上级
主管指示。
上述可证明门诊输血为门诊副护理长主导。
而院方权责主管却在10月22日利用我们单位病房会在无事先告知相关事项下,与全体单位
同事讨论门诊输血问题,并做出门诊输血决议。来符合门诊副护理长要在门诊注射室由门
诊单位同事为门诊病患执行输血的需要。
院方权责主管集体无视门诊输血违反医疗法,严重影响病患医疗安全,只为门诊副护理长
做出她需要的决定。这不是有问题吗?
因副护理长在未收到上级指示下即擅自安排门诊输血班,为病患执行输血,并撰写护理纪
录。我们都知道门诊单位非临床病房单位所以不用撰写护理纪录,且有些同事也无临床相
关经验,所以也不具备撰写护理纪录之专业能力。
所以我向单位主管指出该护理纪录撰写有不足之处,影响病患医疗安全,并影印成为副护
理长擅自要求同事执行输血,并证明门诊同事无撰写专业护理纪录的能力向护理部及医疗
部权责主管呈报。
所以我此举是为因公务所需,并行使法律付予我保护病患医疗安全权力与责任,所以不需
要经由谁的受权才可以行使此权力。
依据“国军聘雇人员考成作业规定”第四条考成层级权责划分,要评核单位人员考绩要经
过层层主管核定。也就是说门诊副护理长向上级呈报我102年度考绩为乙的理由如此不合
理而却没有一个主管提出异议。到最后连院长也同意。
门诊副护理长以个人意愿要求门诊同事于门诊注射室执行输血技术,院方权责主管没有禁
止这严重影响病患医疗安全,违反相关法规的事件。反而依她的需要于102年10月22日以
会议的型式将此事件的行政责任与医疗责任推给基层医护人员后同意她执行这项违法的事
件。更于103年3月11日签核不合法的文件作为她执行此事项的依据。
当门诊副护理长向上级呈报我102年度考绩为乙的理由时,院方权责主管竟无详查此理由
合法与否,片面采信。
当我向权责主管提出考绩不公之申诉时,权责主管并无任何回应与说明。
当我向院方监察单位提出考绩不公之申诉时,院方回应对我考成评核一切合法。
院方集体军职主管在门诊输血案配合门诊副护理长的需要为她开会发文,给予她非法执行
此案的依据。在评核我102年度考绩时,院方集体军职主管依照她的需要将我年度考绩列
为乙等,甚至达到解雇的程度。
院方集体高阶军职主管只重视自己的利益,关系与权势,无视我多次呈文告知此案诸多不
合法与不合理的现象。执意配合做出不合法的决定。并同意副护理长提出不合法的理由将
我年度考绩列为乙等。这已足以证明非军职基层主管操弄管理机制,集体军职人员违法违
纪,国防部竟未予以详查。
此案依军纪与军人素质的角度来看,其严重度可比,劳乃成中校阿帕契违纪案,及洪仲丘
士官虐死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劳乃成中校阿帕契违纪案,是因劳乃成中校恃宠生娇,虚荣炫耀。但无此案集体军职主管
恶意设计陷害下属,颠倒是非,将功为过。
洪仲丘士官犯案主官宣称不知道士官不可关禁闭的规定。但此案我多次呈文告知集体军职
人员已违法,违纪。但这些军职人员执意违法,违纪。
然而国防部对于此案所有事证资料历经四个月共二次的调查,为了包庇违法违纪的下级单
位,最后的结果是一切合法,无违法情事,这要如何让民众相信国防部有能力与诚意处理
其它军纪问题。
五,违反劳基法及劳工安全的部份
我们有与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附设民众诊疗服务处签定劳动契约书,所以我们与院方
是属于劳资关系,而非军职人员与国家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所有权益皆受劳工相关法律保
障。
我以左营分院多年来违反医疗法及相关医疗范,强制门诊跟诊护理人员于门诊注射室为门
诊病患执化疗与输血技术,不只损害了门诊护理人员的工作权益,更严重的影响门诊病患
的医疗安全,是“血汗医院”向总统府陈情。
而在此案中,院方权责主管又以年度考绩与工作权作为要胁,威迫门诊护理人员于门诊注
射室执行可能危害病人医疗安全的输血技术。
院方将注射室当内科病房使用,要求门诊护理人员执行内科病房之输血业务,本院内科病
房护理人员起薪约31000元享有年资加给....等多项福利,而门诊护理人员薪资22000元没
有年资加给福利也不多,以工作内容和待遇的角度来看,要求门诊护理人员执行病房护理
人员之技术,这不是在剥削门诊跟诊护理人员的劳力吗?这不违法吗?但在遵守医疗法与
保护病患医疗安全的基础上,即使院方给予门诊护理人员点数加给或其它的奖金而要求门
诊护理人员执行输血技术也是违法的。
国防部103年11月19日回应:
有关台端陈情该分院为“血汗医院”部分,经查该院门诊部出勤纪录表,均按月自行稽核
,遇有异常即主动查明,如有延长工时,则发给延长工时工资,尚
无查获违法超时工作、工资不给付或未给员工休假等违反劳动基准法情事,其他劳动条件
亦依法办理,依行政调查权限,尚未发现有违反“劳动基准法”之
事实。
我对此结果表示异议于103年12月29日上呈总统府如下:(内容有所删减)
本人从未提及本案所指之“血汗医院”为工时与延长工时之工资部份问题。而是院方违法
强制要求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行非门诊业务之工作内容。
在门诊注射室由门诊跟诊护理人员为门诊输血病患执行输血技术已违反医疗法第五十六、
五十七条。院方又以不合法之公文签呈,强制要求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行该项技术,不依
从者不论平时表现优秀与否一律行政惩处,不惜记小过或大过,将年度考成绩分扣至80分
以下,年度考绩列为乙等。难道这不违反劳基法第五条:雇主不得以强暴、胁迫、拘禁或
其他非法之方法,强制劳工从事劳动。更可能违反医疗法第二十四条。
院方强制门诊跟诊护理人员于门诊注射室为门诊化疗及输血病患执行化疗及输血技术已约
有八年以上,将门诊注射室当内科病房使用,违法要求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行内科病房之
化疗及输血技术。
我们都知道内科病房护理人员与门诊跟诊护理人员的薪资待遇有很大差别,就以本院为例
,人员编制差异的升迁及其它福利除外,就以月薪待遇可能就差别约有二倍。
院方将门诊注射室当内科病房使用,强制要求门诊跟诊护理人员于门诊注射室执行病房之
化疗及输血业务,以工作内容和待遇的角度来看,要求门诊护理人员执行病房护理人员之
技术,这不是在剥削门诊跟诊护理人员的劳力吗?这不违反劳基法吗?
国防部于104年3月13日回应如下,这样的回应可真让人意想不到,原来是可以用这种思维
包庇下级单位违法违纪。
综观全案应属劳资双方沟通协调扞格所致,部分陈情事由亦属单位行政裁量之权限,本部
已责成该单位适法办理;另有关是否违反相关法规部份,除本部释疑说明外,仍建议台端
可循该法律之主管机关咨询,以维公信。
也就是说国防部经过多月调查,认定此案仅只是劳资双方沟通问题,并无集体高阶军职人
违反军方法规纪律,违反法医疗法,违反劳基法。
总结:
我将所有资料经总统府转国防部处理此案已有二次,国防部调查此案共花了进4个月。国
防部对此案调查结果竟回应,一切合法,无不法情事。国防部将对此案为了循私包疪,官
官相护而有违常理的调查结果呈报总统府用以欺瞒总统府,这不违法吗?
国防部以劳资双方沟通协调的问题归结此案,相信国人对国防部的了解也不会感觉太意外
,只是又要委屈了在国军克尽职责的基层军职人员,希望广大的基层军职人员能以此案为
鉴,要学习遵守军规法纪而不是主官意识,在多年以后,是以你们各自的功劳与努力晋升
主官,而不是靠权力关系,这才是真正的荣耀。再用这份荣耀改变未来的国军,让未来的
国军能真正成为国家的军队,民众的军队,而不是主官的军队。
我认为选择军人当职业与选择医护当职业的人在某些因素是相同的,军人为国家,医护人
员为病患,都要舍弃某种程度为私的执念,也都拥有与一般人不一样的信念与价值观,而
这样的崇高的信念与价值观在医疗界趋进于真实,在国军内趋进于虚假,所以社会大众相
信医护人员远远大于相信军职人员。要拥有什么样的未来,是现在的人决定的,希望有志
于军旅的军职人员能坚定自己的志向,让自己的军旅生涯有光明的未来。
在此案我们由国防部包庇违法违纪的下级单位,而看到国军真正的黑暗,我们看得到黑暗
表示我们内心有光明;我不是不相信律法,而是不相信执法之人,但我相信公道在人心,
所以把此案经过让大家知晓,以见证大家内心的公道。
就以此案来见证大家内心的公道,对我来说就已足矣。
因此对于我考绩被列为乙等,我并不在意,因为这个考绩并不是我所服务的门诊主治医师
给的,并不是我照顾的病患要的,更不是上天对我这一生选择从事护理工作的评断,而是
门诊副护理长操弄管理机制,以不合法方式,报复的手段,且相关军职主管有意配合造成
的。
但因为这个考绩乙是对我们医院克尽职责的医护人员的屈辱,是对医护人员拥有比一般人
更正义善良天性的扭曲,是对人们信仰正确价值观的破坏。
所以我要为克尽职责的医护人员洗清屈辱;使尽责任的人应该拥有相应的荣耀。所以我要
让医护人员相信我们的正义与善良是不容扭曲的;在正义与善良的作为下,心灵才能得到
提升。
所以我要守护人们正确信仰的价值观,让人们相信做对的事情能得到正面力量的支持,而
得到好的结果。
所以为了守护这些我所珍惜的信念,我会要回属于我应有的荣誉。
在国军广大基层有自愿役和义务役军官,士官,及士兵,及为国军服务的国军聘雇人员,
相信大部份的人都尽忠职守,克尽职责,而在此案国防部怠职包庇违法,违纪的下级单位
及集体军职人员,更显我们国军基层人员尽守本份的荣耀。我虽 不是军职人员,但我比
此案的军职人员更重视责任与荣誉。
我们一同生活在这个岛屿上,经过多少前人的努力与奋斗才有现今文明,繁荣的社会,我
们这一代承载者前人的成果与寄托,和下一代的未来。我们要追求的不只是更繁荣的未来
,还有更高尚的文明。
而管理我们所有军队的主要单位国防部,原本应要求军队严明法纪,遵守纪律的单位。现
在却变成无视法律,不辨是非,不问对错,无所不用其极的包庇违法军职人员。让这些军
职人员不知道自己已违法,让军队更黑暗,更不文明。让军人不相信军纪,只相信军中关
系。让军人不重视荣誉只重视利益。让军人不对国家忠贞,只为上级服务。
相信大家与我一样讶异,在现今台湾社会中竟然发生一件这么不文明的事,而且还发生在
讲求军纪严明的国军中,发生在重视病患医疗安全的医院中。一件多年来严重影响病患医
疗安全,违反医疗法规的事件,院方竟然可以将此严重的医疗安全问题视为护理人员的个
人问题,并以工作要胁有责任反应此问题的护理人员,并将其年度考绩列为乙等。甚至将
问题反应到总统府,也被承办单位认为院方一切合法。而总统府也未对此案承办单位国防
部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难道这就是政府机关要传达给我们民众的公义与文明吗?还是要
让我们大家相信国军是黑暗的,一切与国军有关的问题都不可以反应,即使反应了,连总
统府都会包庇。
这样黑暗与不文明的状态已严重影响着我们的社会。让我们失去对国军官兵会遵守纪律的
信任,让我们失去对国军官兵有勇气承担责任的信任,让我们失去国军官兵会保护国家的
信任。
国防部要改变,让我们基层的国军官兵能勇于尽责,不再受上级长官的欺凌,让上级长官
守法重纪,不再以自己的职权威迫下属做违反职责的事情。让受欺凌的基层人员的冤屈可
以得雪,让有亲人在军中冤死的家属可以得到慰藉。
请在这个社会中,拥有智慧的人,拥有善良的人,拥有正义的人,拥有勇气的人,拥有钱
财的人,拥有选票的人,及拥有未来的人。
大家一起来改变这个让带头破坏军队纪律,使军队制度黑暗化,让我们社会文明无法进步
的国防部。
护理师 谢美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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