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yjoey0311 (想不到午餐要吃啥)》之铭言:
: 关于以税额进行代议制度我一直都有一个类似的想法,就是让相同产业企业组成行会
: 或是协会的单位,以此单位向政府缴交费用,借此可以在议会中购买席次。详细设计
: .....
国会议员的选举办法会显著影响国会的组成,进而影响其运作,而其运作
会显著影响全国人民权益。
国会的职能乃为实践该国宪法对全民权利义务之分配与保护,而这又和该
宪法基本精神密切相关。
从而,单纯跳到国会议员选举制度并不适切。
历史实例如日本于二战前乃神帝领导之帝国而战败后国体改变为(民主)共
和国。此国体改变令战败前肢大日本帝国宪法精神与架构乃至于对帝国议会
的规定,与战败后的日本国显著不同。
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叙明,本帝国统治全全属于神圣天皇,而帝国议会乃
协赞天皇行使立法权之机构。议会之组成,宪法规定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
前者成员依贵族令规定,以皇族、贵族及“简任”议员组成,而后者依选举
法规定,以公选之议员组成。惟,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议院议员。
准此授权,贵族令规定了皇族、华族(对应宪法之贵族)和敕任议员所构成
。敕任议员又分敕选议员、帝国学士院会员议员、多额纳税者议员以及朝鲜
敕选议员・台湾敕选议员。
战败后日本国国体大变,天皇仅为本国国民整体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
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再者,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从而,为天皇服务之帝国议会改为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
院组成)。而既然全民于法律有平等地位,两议院的议员及其选举人的资格,
由法律规定之。但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
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从而取消前帝国贵族院之皇族、华族和敕任议员
。另,前帝国宪法禁止任何人同时任两院议员之规定,战后新宪法维持之。
综上可知,讨论或设计一国国会议员之选举办法,不能不先厘清该国之国体
(国家权利主体)以及国民之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