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另外,外交官“代表”他的母国,他的一举一动都反映母国的颜面,所以
: 母国会慎选。领事裁判权把“每一个到地主国的洋人都当成他母国代表”,
: 于时对他们“通通适用治外法权而已”?
: 最好那些阿猫阿狗的母国都把他们当成本国代表,而且派遣出国前都经过
: 适当挑选。
: 何况用常识想也知道,地主国提供外交官治外法权,对本国法秩序是一种
: 负担,因为本国境内有本国法律罚不到的人。显然这种特权给得越多,地主
: 国负担越重。哪里只是轻飘飘一句话“比照办理”就可以了事的?
根据中(清)英天津条约所载,
英国人在中国犯法,不管是犯在英国人或中国人身上,
交由英国领事按照英国法律来审判裁罚.
而,若中国人对在中国的英国人犯法,
则是交由中国官员依中国法律裁罚.
也就是,你一个英国人固然在中国杀了一个中国人,
或许你会觉得由你的英国同乡按照英国法律来审判,
会对你比较有利;
可是如果你在中国被一个中国人杀了,
而中国的官老爷却是轻判,
论法你也只能认栽.
而如果是站在双方都"秉公"审判的状况下,
英国的杀人罪是否判刑一定比中国轻?
这大概就要查查英国当时的法律了.
至于中国人在英国犯了法,
或是在英国被英国人犯法的相关处置,
这方面则要留待各位高手大大了.
况且虽然国情不同,法律不同,
发生在国外的事情,
本国实在也难以置身事外.
这是现实,不是抬杠平不平等就可以解决的.
就像现在如果有一国的国民,
在外国犯了"反政府罪",
然后被判要一刀刀把身上的肉切下来处死...
我想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会双手一摊,
好吧,就随便你们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