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假设] 政府全面改用公司运作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06 06:38:20
※ 引述《plamc (普兰可)》之铭言:
: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 在假想的状况下,“没有”现在真实状况的警察和军队,而是“用公司化的警
: : 察和军队公司”取代之。所以警察公司当然有强制力。
: 我前面已经说过N次
: 政府警力 跟 私人保全 装备、训练、人员、组织、管理,都可以一模一样
: (所以其实根本没有所谓可以“公司化”的部分存在啊)
: 唯一的差别在于:政府警力有强制力,私人保全没有
: 亦即,你讲老半天啥“警察公司”如果有强制力,那实质上就是政府
: 就像我前面讲的,FF7的神罗公司,名称是公司,实质上是军阀...
: 好,再来谈一个一样很根本的问题,一家“神罗公司”有强制力,那会怎样?
: 公司将本求利,是要透过交易,说服你,觉得产品值得买,
: 公司要取得你的资产,也要透过交易,说服你,觉得卖给它是有利可图的
: 所以才有所谓式市场效率
: 如果有强制力,还交易个屁,我看上你的资产,直接征收你的财产就好了啊
: 所以马上就会变成纯粹的军阀,根本不是公司了
: 所以“公司化”到底是什么? 要定义清楚
: 因为一旦拥有强制力,这个组织已经是政府或准政府,已经不是公司
搞不清楚状况的是你自己。虽然你没有明确定义“你的公司和政府”的定义,
但是你事实上已经直接定义“所谓公司就是没有强制力,有强制力就是政府而
不是公司”,所以才会导出,没有必要讨论。
然而这边定义的公司,目前为止只有下面简单的规则:
公司为公司股东谋福利。公司分配权利纯根据股份,每股一票,票票等值。
这个定义“没有规定公司不可以有强制力”。为什么? 因为这个讨论的初衷就
是,你觉得公司很有效率好棒棒,政府做事没有效率,所以应该把政府组织改
成公司组织。
要认真对此讨论就必须重新定义一些现实世界当中公司和政府的意涵,如果
通通遵循现实世界的定义,那就不用讨论了。
既然追求的是公司逐利的效率,所以上面定义公司纯粹逐利。因为要讨论这
种公司对内部股东会产生怎样的利害分配,所以定义股股平等分权利。结果就
是基于这种公司的定义,合理推论结果是: 越有钱的人享受越大的权利,甚至
可以打从一开始就导致最有钱的人“独占公司”,把其他人都打成奴仆。
然而那些在现实世界鼓吹要“把国家改成公司”的人,真心想要这种结果?
有写网友觉得这个推论没有意义,因为“理所当然”,不幸的是,现实世界,
至少我国,难道不是三不五时就有人跳出来主张,公司制度好棒棒,政府组织
真是烂,超没效率,让我们把政府改成公司吧?
所以才开出本文对这种主张进行推理,看看倘若这些人的理想实现,其实会
导致怎样的后果。
: : 那是美国,美国的国情本来就有很浓商业性格,可我国呢? 哪一个警察局长狗胆
: : 公开说,有钱有势的人本局优先服务?
: 我国警力最丰沛,治安力最好的地方,不就是有钱人最多的台北市中心?
: 至于穷哈哈的犯罪率高偏乡,从来警察都没几个(所以犯罪率才会高啊)
: 这不用警政署长公开说,也是人尽皆知不是吗?
: 而且,这可不是只有我国特别照顾富人,是大多数正常国家都是这样做
: 刚讲过美国,英国警力最强的地区也是伦敦金融区
: 你说公司化的警察当然可以优先服务富人区
: 问题是现在真实世界每一个国家的警察实务上都是优先服务富人区,没有差别啊
: 所以还讨论什么“公司化”会有何影响? 根本假议题
: 你倒是找一个会把警力布署在穷哈哈偏乡的国家给我看看...
我也已经写了一次又一次,在讨论架空的情况下,要代入现实的状况之前,
请用脑子小心想过是否符合架空前提再代入,如果不符合前提,请用脑子思
考并适当修改再代入。
以下是现实世界的状况:
中华民国宪法
第 2 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第 3 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
第 5 条
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上面的规定导致下面现实结果:
国民有投票权而且投票效果是票票平等。
但是追求利润与效率的公司不会这样规定,更可能是规定凭股投票而每股
平等。
注意上面的宪法规定非常重要,它是国家根本大法,因此我国“台面上”
的争权夺利,一定要合于宪法规定,并且合乎基于宪法规定所制定、内容更
加具体、更贴近管理人民生活的法律。
于是下面一堆我国现实上的争权夺利,在“台面上”就可以提出下面各种
主张与现状,抨击普兰可上面所描述的所谓他自认“理所当然”的现状。这
里我们要注意“存在不代表合于规定之理”,因为人类自私自利的本性,所
以执行规定时会用各种各样方式曲解规定以图利自己。
陈其迈称财划法问题在于台北 北市驳统筹款才是关键
2020-08-02 17:27 联合报 / 记者胡瑞玲/台北即时报导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34/4749850
看见没? 以警力分布为例,普兰可声称有钱的地方“当然会”有比较多的
警力。这只是一个“对现状的描述”,而这个现状真的合乎宪法的人人平等
规定?
麻烦看上面现实世界的连结当中的文章内容,我国真实的政治人物是怎样
批评这个现状的? 以及财政局怎样反驳。财政局地反驳可不向普兰可那样粗
暴说,“这个世界本来就是这样”。麻烦用脑子想一想,财政局会合要用下
列方式反驳?
民进党高雄市长补选候选人陈其迈昨日在政见会针对财划法修法问题,认为“最重要是台
北市愿不愿意释出财源”,台北市财政局表示,“此说法欠缺公允”,修法问题关键不是
台北是否释出财源,而是统筹分配款的大饼能否做大,让每个县市都受益。
财政局指出,中央分配地方财源除了统筹分配款,还有各项补助款,台北作为国家首都及
^^^^^^^^^^^^^^^^^
中央机关所在地,必须负担其他县市无须负担的特殊经费,额外的岁出规模相当高。
^^^^^^^^^^^^^^^^^^^^^^^^^^^^^^^^^^^^^^^^^^^^^^^^^^^^^^^^^^^^^^^^^^^^^^^
财政局为什么“那么笨”,不采用向普兰可上面那种“全世界都是这样”来反驳陈
候选人? 而要辛辛苦苦说,台北市从国库拿的钱比其他县市多,是因为要负担中央政
府在台北市所导致的“额外负担”,所以才有道理“额外补助”?
因为上面宪法明文规定,国民人人平等! 所以国内某地区的人额外从国库拿到比其
他地区的人更多的补助款,必须说服人民,这样拿有他的道理而不违反宪法规定的人
人平等。
再看看下面的连结文章摘录的内容:
令人嫌恶的特权
文 / 施正锋教授【台湾法律网】
http://old.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201319&article_category_id=1640&article_id=118749
根据媒体报导,立委黄伟哲的服务处主任陈某,在麻豆庆生宴后酒驾被警察拦查,除了拒
绝酒测、三字经伺候警员、挥打录影器材,还呛声“你不知我是黄伟哲助理吗 ”,最后
被手铐带回警局,更登上全国版报纸。先前,国民党立委江惠贞的助理杨某购买公务票,
威胁要删减台铁预算;更早,花莲署立医院总务室主任周某,以到监察院开会为由耍赖拿
公务票申请单就上车,还占著别人的位子不让。大家更熟悉的应该是基隆市长张通荣,酒
后赴派出所关说妇人殴警案,竟然飙警拍桌咆哮,还强逼解铐放人。因此,诸如此类的特
权举止不是第一次、也绝对不会是最后一次。
上面的文章“凭什么”批评这样的“现实”是“令人嫌恶的特权”? 如果采用上述
普兰可论述的方式,有权有势的人横行霸道是“天经地义的啊”,“现实生活到处都
可以看到”,说这样不合理的人根本“不通实务”。
对此,还是那句话,“存在不必然合理”,“存在不必然合法”。稍微用脑子想一
下宪法的国民在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明文规定,就会知道上面各种行为为何会被称为
“令人嫌恶的特权”。
: : 请将现在的讨论想做我们在进行一场公听会,论题是,中华民国政府改制成
: : 中华民国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人民都是公司股东。本公司将发行股份,由人民股
: : 东每年交税税额购买。公司经营与管理机关人选之投票选举,一如今日股份有限
: : 公司运作,每股一票,每票等效。
: 所以你的“公司化”是指投票权“股权化”囉?
: : 改成警察公司,公司为了营利,就会给报案民众更亲切快速的高效率服务,就像其他
: : 公司运作一样有效率。
: 还是你的“公司化”是指“政府服务外包”采购?
: 这不用搞什么股权化,也不是什么政府公司化,现行政府就有一堆服务外包采购
: 先搞清楚这点,否则无法讨论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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