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Rhinos-kenmy/heejuun710-2016/05/15

楼主: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05-18 00:32:51
裁定:
检举不成立。
理由:
1. 网络讨论区的违规事项并非全属于刑法规范内容
刑法第一条即在申明“罪刑法定原则”,旨在说明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
照法律定罪处刑;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然而,这必须是“犯罪行为”。就目前现行网络讨论区的可能违规事项来看,
并非全部都属于犯罪行为。
举例来说,若在网络论坛上违反妨害风化罪、妨害名誉罪、妨害秘密罪、妨害
电脑使用罪等……,那么这些犯罪行为确实应该受到刑法约束,应由检察官协
助调查,由法官判处罚则。
但若只是写了一篇内容空洞无意义的文章,这样该算是犯罪行为吗?这样该被
刑法处罚吗?这点说不通。
因此我以为,将刑法视为板规的母法,这种过度解释的主张是无法成立的。
2. 网络讨论区的违规处分比较类似行政处分的概念
我以为板主的管理尺度,以“行政处分”来看待,会更为恰当。
行政程序法针对“行政处分”有做出解释(见“行政程序法”第92条):
行政程序法第92条
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
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这类似于看板板主单方面执行板规,我以为比较适合用来讨论板主执法尺度。
因此,我以为检举人的检举内容应该是要强调“依法行政原则”。
然而该原则本来就是站规、群组规范、板规的立论基础,就检举人提供的检举
事由来看,犀牛板板主并未违背依法行政原则。
3. 板主裁量权应受尊重
我以为,犀牛板板规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属于板主裁量权的合理解释,并未牴触
站规与群组规范。
此外,就目前犀牛板既有水桶公告观察,并未有使用者受到该条例处分,因此
我倾向认定该条例的用途仅为补充现行板规的不足,以及避免未来可能的纷争
,宣示性重于实用性。因此不应该认定此条文为“皇帝条款”而臧否板主滥权
违法。
该条文所谓“迳行处分”确实予人一种板主武断专权的文字意象,然而若真的
未来有使用者被板主以该条板规处分,群组内尚有权利救济手段可供使用者利
用,不至于损害使用者权益。也请届时有需要的使用者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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