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Elephants-CKCDY/Runken/OrcaKW-2016/05/05

楼主: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05-09 03:39:08
裁定:
检举内容成立,请象板板主群重新处理本检举案。
由于本案之前由 OrcaKW 处理检举,因此本案重审过程交由该板主负责。
理由:
1.板主并未违规
检举人于第一篇检举文(注1)因为未符合格式,因此小组长退件不受理该案
,并于退件裁定文(注2)中表示,以目前现有资料来看,板主未在小组长认
定的“怠职行为”之内。因此检举人正式提出吾人受理的检举文(注3)并未
指正板主怠职,仅要求象板板主群应依板规执行。
然而,板主在管理上有其裁量权,且依照自由心证为之,若无明显违规事项,
其板主裁量权一概尊重之。以本案来看,板主在接获检举人的检举信(注4)
之后,确实有所回应(注5),这点不算违规。
2.检举人主张有其道理,但实务执行有难度
根据象板板规C-2“未经同意公开资讯”与板规C-5“未经同意任意转文”,检
举人认为 JungSica 与 wan8088 皆有违规情事(注4),但是板主于检举回
信(注5)表示本案不受理。
检举人于检举回信中(注6、注7)认为啦啦队不算公众人物,应享有个人隐
私。不过小组长以为,所谓的公众人物应指在某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
,以本案来看,小胖、小白等啦啦队员的行为确实与球队有关,应该可被视为
象板的公众人物,其言论应可在象板评论之,这部份应不受板规 C-2 与 C-5
之限。
而 Wu Kenta 的脸书文章既然设定是“公开”性质,理所当然是欢迎所有球迷
来观看与讨论,这点小组长同意板主在检举回信(注5)的主张。
因此检举人在检举信(注4)提及的facebook使用条款2.4 应不在此案适用范
围内。虽然检举人援引实务智财法的实务案例,但小组长以为“智慧财产法院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号判决”的内容在讨论无断转载的商业行为,与本案
相差甚远。
而且,虽然可以要求发文者皆需附上来源与原始作者的同意声明,但是长久以
来,对于这类型的违规事件,一直是处于不告不理的状态,而实务执行上也有
其难度。因此若要真的要严格执行,这不但会影响使用者讨论的意愿,也会造
成讨论风气自由度的戕害,这反而不是看板管理者所乐见的。
我的结论是,啦啦队员可被视为该球队讨论区看板的公众人物,不过不算是棒
球板或是其他队板的公众人物。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跟自己所属的这个看板有
关,应可以在看板接受公评,但是在其他队板则不应该如此;但是否该在棒球
板上讨论,个人觉得要看个案的讨论状况而定,在此不做判断。
3.脸书文章的隐私设定成“公开”与“朋友”应有差异性
上述提及若象板公众人物的脸书文章设定成“公开”,应不享有象板板规 C-2
与 C-5 的保障。
至于检举人于检举信(注4)提及的facebook使用条款2.4 不在此适用范围。
而且该条款并非“仅说明授权名字和大头贴”,而是举例,这一点我以为检举
人的理解有点误差。
因此,若公众人物的脸书文章是“公开”状态,那么使用者迳行讨论是可以的
,在未有公然侮辱的情事之下,应享有言论自由的保障。
4.使用者 JungSica 与 wan8088 的违法性
根据以下判断,小组长认为 JungSica 与 wan8088 确实违规,因此检举人的
检举成立,应由象板板主重新审理。
这一段仅就小组长蒐集到的资料做判断,本段说明并非要求板主据此执法,请
板主群将本段叙述当作参考资料即可。详细情况还是请板主再进行调查以及后
续的裁罚处置。
JungSica 提供的三张图片,其中有两张照片是摘录自当事人 Wu Kenta 的脸
书文章,而该文章也是设定成“公开”状态:
第一张:http://imgur.com/jfYoO9l
第三张:http://imgur.com/OfJHg7n
基于认定小白是象板的公众人物,因此认为这两张截图没有触犯板规的嫌疑。
wan8088的违法性
wan8088 提供的图片(http://i.imgur.com/AZ70U3y.jpg)是来自于
脸书使用者 Sky Chen 的脸书文章,而该篇文章隐私设定为“公开”。
但是达平是狮队的啦啦队,是狮板的公众人物,不该被视为象板的公众
人物。因此违规。
JungSica的违法性
JungSica 提供的第二张图片(http://imgur.com/8HIdhZC),并非摘
录自当事人 Wu Kenta 的脸书,因此该言论不该被任意张贴,因为当
事人是留言在其他球迷的脸书上,该球迷不被视为象板的公众人物,
因此 JungSica 张贴该名球迷文章行为是违规的。
JungSica 在文章当中确实说明“敢设成公开就别怕被拿出来讨论吧”
(注8),但是引起争议的第二张图片虽然是摘录小白的言论,但据
小组长调查,该原始文章不是从小白的脸书摘录,因此无法证明其符
合所言之“公开”性,这些在球迷脸书页面上的文字的无断引用应已
触犯板规,自然应该接受处罚。
 简单来说就是来源不正,未得到该名球迷的同意之前,任何人都不该
 引用这些文字。
如果日后据此处罚,而 JungSica 主张自己未违规的话,请其提供证
据证明该球迷具备“公众人物”特性,且该文章属于“公开”性质。
据此,小组长认定 JungSica 与 wan8088 违规,建议板主进行惩处。
建议除了考虑引用板规C-2“未经同意公开资讯”与
板规C-5“未经同意任意转文”之外,
还可视实际讨论状况援用板规B-3“引战”罪名。
5.请象板板主群重新审理此案
由于本案之前由 OrcaKW 处理检举,因此本案重审过程交由该板主负责。
而检举人要求 JungSica 该篇文章应以板规 补-4“退文”处理,这边建议板主
依照实际状况进行判断,但小组长以为该篇文章(注8)有其讨论意义,若以退
文裁罚,似乎有过当之嫌。
另外,检举人要求本案“应在退文期限内完成违规处理”(注3),窃以为本案
不须如此,因为我觉得此要求的正当性不足。
6.请象板板主群注意板规执行的尺度
针对检举人的板务建议(注6、注7),还是建议可以请板主群参考一下,对
于公众人物的适用范围再进行讨论。小组长认为啦啦队应属于“自愿性公众人
物”,但有其适用范围。
我也同意象板板主 OrcaKW 在沟通信件(注5)的主张,公众人物发表的公开
文章都可以被引用,无须受板规 C-2 之限。
不过避免有使用者像 JungSica 这样的违规事项,还是请象板板主群未来要在
拿捏这方面的管理尺度。
最后,我想讲点重话。以本检举案来看,该使用者 JungSica 虽无引战企图,
却有引战之实—非法摘录其他非公众人物的球迷脸书文章,只为了奠基自己的
论点,不就正是一种“操弄”?这可不是说什么贯彻民众知的权利,就可以忽
略手段的瑕疵。以非法手段拿到的证据,不该拥有其可信度与正当性。
另外,我觉得该讨论串的文章讨论其实都没有什么问题,但为什么会有使用者
发表感言之后,还要在文末加上“我没有要护航,我只是想缓和一下气氛,要
鞭请小力点”,是否在讨论过程中,讨论风气让这些想要发表持平而论的使用
者感受到压力?这部份我想也许是板主可以再注意的。
毕竟小胖、小白也是批踢踢象板的一份子,不是吗?个人对于网军酸民两分法
这种事情感觉很无奈,希望象板别真的走上这种道路。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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