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检举内容成立,请象板板主群重新处理本检举案。
由于本案之前由 OrcaKW 处理检举,因此本案重审过程交由该板主负责。
理由:
1.板主并未违规
检举人于第一篇检举文(注1)因为未符合格式,因此小组长退件不受理该案
,并于退件裁定文(注2)中表示,以目前现有资料来看,板主未在小组长认
定的“怠职行为”之内。因此检举人正式提出吾人受理的检举文(注3)并未
指正板主怠职,仅要求象板板主群应依板规执行。
然而,板主在管理上有其裁量权,且依照自由心证为之,若无明显违规事项,
其板主裁量权一概尊重之。以本案来看,板主在接获检举人的检举信(注4)
之后,确实有所回应(注5),这点不算违规。
2.检举人主张有其道理,但实务执行有难度
根据象板板规C-2“未经同意公开资讯”与板规C-5“未经同意任意转文”,检
举人认为 JungSica 与 wan8088 皆有违规情事(注4),但是板主于检举回
信(注5)表示本案不受理。
检举人于检举回信中(注6、注7)认为啦啦队不算公众人物,应享有个人隐
私。不过小组长以为,所谓的公众人物应指在某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
,以本案来看,小胖、小白等啦啦队员的行为确实与球队有关,应该可被视为
象板的公众人物,其言论应可在象板评论之,这部份应不受板规 C-2 与 C-5
之限。
而 Wu Kenta 的脸书文章既然设定是“公开”性质,理所当然是欢迎所有球迷
来观看与讨论,这点小组长同意板主在检举回信(注5)的主张。
因此检举人在检举信(注4)提及的facebook使用条款2.4 应不在此案适用范
围内。虽然检举人援引实务智财法的实务案例,但小组长以为“智慧财产法院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号判决”的内容在讨论无断转载的商业行为,与本案
相差甚远。
而且,虽然可以要求发文者皆需附上来源与原始作者的同意声明,但是长久以
来,对于这类型的违规事件,一直是处于不告不理的状态,而实务执行上也有
其难度。因此若要真的要严格执行,这不但会影响使用者讨论的意愿,也会造
成讨论风气自由度的戕害,这反而不是看板管理者所乐见的。
我的结论是,啦啦队员可被视为该球队讨论区看板的公众人物,不过不算是棒
球板或是其他队板的公众人物。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跟自己所属的这个看板有
关,应可以在看板接受公评,但是在其他队板则不应该如此;但是否该在棒球
板上讨论,个人觉得要看个案的讨论状况而定,在此不做判断。
3.脸书文章的隐私设定成“公开”与“朋友”应有差异性
上述提及若象板公众人物的脸书文章设定成“公开”,应不享有象板板规 C-2
与 C-5 的保障。
至于检举人于检举信(注4)提及的facebook使用条款2.4 不在此适用范围。
而且该条款并非“仅说明授权名字和大头贴”,而是举例,这一点我以为检举
人的理解有点误差。
因此,若公众人物的脸书文章是“公开”状态,那么使用者迳行讨论是可以的
,在未有公然侮辱的情事之下,应享有言论自由的保障。
4.使用者 JungSica 与 wan8088 的违法性
根据以下判断,小组长认为 JungSica 与 wan8088 确实违规,因此检举人的
检举成立,应由象板板主重新审理。
这一段仅就小组长蒐集到的资料做判断,本段说明并非要求板主据此执法,请
板主群将本段叙述当作参考资料即可。详细情况还是请板主再进行调查以及后
续的裁罚处置。
JungSica 提供的三张图片,其中有两张照片是摘录自当事人 Wu Kenta 的脸
书文章,而该文章也是设定成“公开”状态:
第一张:
第三张:
基于认定小白是象板的公众人物,因此认为这两张截图没有触犯板规的嫌疑。
wan8088的违法性
wan8088 提供的图片(
![]()
)是来自于
脸书使用者 Sky Chen 的脸书文章,而该篇文章隐私设定为“公开”。
但是达平是狮队的啦啦队,是狮板的公众人物,不该被视为象板的公众
人物。因此违规。
JungSica的违法性
JungSica 提供的第二张图片(
),并非摘
录自当事人 Wu Kenta 的脸书,因此该言论不该被任意张贴,因为当
事人是留言在其他球迷的脸书上,该球迷不被视为象板的公众人物,
因此 JungSica 张贴该名球迷文章行为是违规的。
JungSica 在文章当中确实说明“敢设成公开就别怕被拿出来讨论吧”
(注8),但是引起争议的第二张图片虽然是摘录小白的言论,但据
小组长调查,该原始文章不是从小白的脸书摘录,因此无法证明其符
合所言之“公开”性,这些在球迷脸书页面上的文字的无断引用应已
触犯板规,自然应该接受处罚。
简单来说就是来源不正,未得到该名球迷的同意之前,任何人都不该
引用这些文字。
如果日后据此处罚,而 JungSica 主张自己未违规的话,请其提供证
据证明该球迷具备“公众人物”特性,且该文章属于“公开”性质。
据此,小组长认定 JungSica 与 wan8088 违规,建议板主进行惩处。
建议除了考虑引用板规C-2“未经同意公开资讯”与
板规C-5“未经同意任意转文”之外,
还可视实际讨论状况援用板规B-3“引战”罪名。
5.请象板板主群重新审理此案
由于本案之前由 OrcaKW 处理检举,因此本案重审过程交由该板主负责。
而检举人要求 JungSica 该篇文章应以板规 补-4“退文”处理,这边建议板主
依照实际状况进行判断,但小组长以为该篇文章(注8)有其讨论意义,若以退
文裁罚,似乎有过当之嫌。
另外,检举人要求本案“应在退文期限内完成违规处理”(注3),窃以为本案
不须如此,因为我觉得此要求的正当性不足。
6.请象板板主群注意板规执行的尺度
针对检举人的板务建议(注6、注7),还是建议可以请板主群参考一下,对
于公众人物的适用范围再进行讨论。小组长认为啦啦队应属于“自愿性公众人
物”,但有其适用范围。
我也同意象板板主 OrcaKW 在沟通信件(注5)的主张,公众人物发表的公开
文章都可以被引用,无须受板规 C-2 之限。
不过避免有使用者像 JungSica 这样的违规事项,还是请象板板主群未来要在
拿捏这方面的管理尺度。
最后,我想讲点重话。以本检举案来看,该使用者 JungSica 虽无引战企图,
却有引战之实—非法摘录其他非公众人物的球迷脸书文章,只为了奠基自己的
论点,不就正是一种“操弄”?这可不是说什么贯彻民众知的权利,就可以忽
略手段的瑕疵。以非法手段拿到的证据,不该拥有其可信度与正当性。
另外,我觉得该讨论串的文章讨论其实都没有什么问题,但为什么会有使用者
发表感言之后,还要在文末加上“我没有要护航,我只是想缓和一下气氛,要
鞭请小力点”,是否在讨论过程中,讨论风气让这些想要发表持平而论的使用
者感受到压力?这部份我想也许是板主可以再注意的。
毕竟小胖、小白也是批踢踢象板的一份子,不是吗?个人对于网军酸民两分法
这种事情感觉很无奈,希望象板别真的走上这种道路。
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