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通告] 检举违规

楼主: KDDKDD (KDD)   2016-05-05 16:43:10
※ [本文转录自 KDDKDD 信箱]
作者: OrcaKW (Orca.小元)
标题: Re: [通告] 检举违规
时间: Mon May 2 23:22:07 2016
KDDKDD (KDD)您好:
这边有一个歧异点出现了,“公众人物”的定义是?
追踪人数破千的算不是公众人物?破五千、一万的呢?
还是说我不觉得自己是公众人物,那就不是公众人物?
但问题是这可以当事人自己说的算吗?
兄弟象Fans Club那边,我正在计划以板主的身分去征求永久转录的授权。
OrcaKW 敬上
※ 引述《KDDKDD (KDD)》之铭言:
: 粉丝团 象板fb应该可以接受
: 毕竟是公众人物或社群
: 只会事先知会 应该能取得同意(直接转录)
: 但啦啦队员不是公众人物
: 至少应在尊重前提下告知对方
: 才符合这条设计立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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