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Elephants-OrcaKW-2015/04/20

楼主: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04-22 22:24:11
裁定:
申诉成立,原处分“违反板规B-2”无效。
但由于申诉人文章刻意用混淆的文字影响使用者与板主的判断,
建议改以板规A-1“造成阅读障碍”来处罚该申诉人,应处以水桶3日之刑。
理由:
1. 本案并不适用“人身攻击”之情境
以实务来看,“人身攻击”必须要有主客体的关系存在,也就是必须是由当事人黄钦智
认定己身已被攻击,方有存在性。再者,人身攻击这类型的言论侮辱属于告诉乃论,必
须由被害人提出告诉,才可受理。
因此,本案若要符合板规 B-2 之“人身攻击”的情境,必须确认被害人是否知悉(以
此案来说,被害人并不知情他被骂废物),所以申诉人的文章(注1)并不适用该条板
规,板主依据此条板规惩处(注2)该申诉人应属无效。
这部份,小组长认同申诉人在沟通文(注3)的论点。
然而,在网络文化中,难免会有使用者故意谩骂他人,但由于被害人未提出检举,因此
这类型的违规行为未接受处罚,因此板主严格执法还是有其必要。而且许多使用者往往
把“人身攻击”扩大解释,认为这只要有明确谩骂事宜就算数,但这只是针对“人身”
的言论“攻击”,与“人身攻击”还是不太相同。这点希望未来各板板主在判断上能够
再谨慎点。
不过小组长这边并非认定板主严格执法是不当的行为,而是希望在执法上能有更多弹性
,避免影响使用者权利。
2. “废物”一词不算脏话
对于脏话,普遍认知是那种很不中听的话,但“废物”一词还不到这种程度,虽然有谩
骂的意味,但称不上是必须被消音的脏话。
这部份,小组长认同申诉人在沟通文(注3)的论点。
3. 本案援引板规 A-1“造成阅读障碍”
根据申诉人的文章(注1)来说,其实并没有太多使用者针对文中的“废物”做出情绪
性的发言,但文章脉络故意以反话起头,确实是一个很危险的举动,骂人却说自己不是
在骂人,这样的写作方式在其他讨论区或许可以行得通,但是在象板这类型使用者众多
的看板,却不是一个很好的文章讨论方式。
而检视申诉人过去在象板的文章,可以发现申诉人文章的写作风格也属于平铺直述型,
这一回尝试以“倒反法”作为立论破题的方式,虽然并未误导其他使用者(注2),但
板主基于自由心证,认为这个方法不妥,主张对该文章进行裁罚,此判决应为有效。
由于该篇文章并未引起太多反弹,小组长觉得并未有引战的行为(板规B-3),但由于
使用倒反法,产生不必要的误会,这样的行为还是需要惩处以示效尤,因此建议此行为
可适用板规A-1,以“水桶3日”惩处该申诉人。
3. 板主裁量可以再多些弹性
板主执法有其裁量权,但须注意裁量弹性。
此案在沟通文(注3)程序当中,板主表示已经认同申诉人本意“是在帮战神说话”:
推 OrcaKW : 我有通篇看完您的文章、也知道您文章的本意是在帮战 04/20 15:30
→ OrcaKW : 神讲话。但依然以B-2判决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04/20 15:31
应可认可申诉人并非恶意的言语攻击,但板主严格执法,认为申诉人用字可再斟酌:
→ OrcaKW : 2. 我认为在您的文章中,“废物”二字是不必要的, 04/20 15:33
→ OrcaKW : 以其他字眼代换,依然可以表达您的意思。 04/20 15:34
既然双方已经有良性沟通出一个好的结论了,那么这时候板主其实可以重新斟酌改判,
没有必要一定要送往小组长这边进行申诉程序。
板规是死的,但是板主是活的,要怎么运用都要看板主的自由心证。这个案子我觉得板
主其实是可以理解申诉人的想法,也可以接受申诉人行为有其善意存在,那么就不该拘
泥在板规的白纸黑字上头,积极找出一条可以解决申诉人问题与增进其他使用者权利的
道路。
4. 若觉得谩骂球员无法可管,请修改板规
以此案来看,可能需要增设“谩骂兄弟球员”的相关罚则,这个其他三队的队版都有相
关罚则,也许象板可以朝这方向调整,要不然可能会无法源依据可以惩处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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