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14二试

楼主: japwoon (It's a baca da)   2014-11-11 23:08:51
2014年司法官第二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民法部分)
2014.10.19 12:40-14:40
一、甲继承父亲在台北大安路上的一层公寓,打算利用该层公寓经营咖啡厅,找来好友
乙商议此事,乙赞成甲之决定,并表示赠与两台全新咖啡机给甲作为开业贺礼,甲
欣然同意,并指定品牌与型号,乙即向代理商丙订购朗台甲所指定之M牌营业用
S-600 型半自动咖啡机,总价新台币(以下同)60万元,丙表示乙订购之型号刚好没
货,已向国外制造商订购,运至台北约须一个月时间,乙与丙两人因此合意订定清
偿期为两个月后的12月1日,并约定由丙直接将机器交付给甲,甲对丙亦有直接请
求权,甲表示同意,乙与丙同时又约定,若发生给付迟延,迟延之一方即须支付5
万元之惩罚性违约金,且迟延时间若超过一个月,双方皆可任意解除契约。
问:
(一)12月1日丙依约向甲提出给付,乙却未向丙支付60万元货款,丙是否得向乙请
求5万元之惩罚性违约金以及迟延利息? (15%)
(二)若乙因财务困难,无法依约给付,惟对第三人丁有一笔已届清偿期之 100万元
借贷债权,因乙顾及与丁之情谊,一直未向丁请求偿还,丙是否得代位乙行使
乙对丁之借款返还请求权,要求丁返还 100万元给丙? (15%)
(三)若丙提出给付后一个月,乙仍未支付价金时,丙是否即可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
买卖契约?丙之后应如何向乙或甲主张权利? (15%)
二、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共有A地,各有应有部分 1/8,未约定管理方法
  ,经甲、乙、丙、丁、戊、己六人同意,可否将A地为出租或设定抵押权或出卖并
  移转所有权给壬?庚、辛如不同意,可主张何种权利? (45%)
三、甲男与乙女同居多年,虽已育有丙男、丁女两个子女,然仍无意结婚。丙、丁自小
  深受甲之疼爱,二人现在均已成年。今年初甲、乙突然打算完婚,鉴于今年元宵节
  巧遇西洋情人节,意义非凡,遂决定于该日晚间在某饭店举行婚宴;当晚席开六桌
  ,亲人挚友出席虽非踊跃,却也宾主尽欢。三日后上午,甲、乙步行前往户政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途中遭公共汽车撞及,甲当场身亡,乙则于送医急救后幸免于难。甲身
  后留有银行存款新台币2000万元,并无负债。今年六月甲之遗产由乙、丙、丁继承
  分配完毕后,八月间突有A男出面主张,其与甲男曾有亲密关系,并于甲生前长期
  接受甲之生活照拂,因此要求酌给遗产。A并同时表示,丁女系其与乙女所生。请
  问乙、丙、丁和A对于甲之遗产关系如何? (45%)
得参阅民法、民事诉讼法与家事事件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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