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14二试

楼主: japwoon (It's a baca da)   2014-11-08 17:11:42
2014年司法官第二试─商事法
2014.10.19 8:00-11:00
一、A上市公司(下称A公司)系一家专门经营半导体芯片制造厂,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0
亿股。A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向来不彰,本年度股东会时,司仪宣布A公司有代表
  已发行股份总数10亿股之股东出席。A公司董事长甲为本次会议主席,于司仪宣布
  后即迳行宣布会议开始。会议中并通过多项决议。其中包括:
1.董事竞业之许可。原提案为:“凡本公司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本公司营业
   范围内之行为,拟请均予同意许可,以符合公司法第 209条之规定。”决议:照
案通过。
2.出售A公司仅有之晶圆厂一座。原提案为:“出售本公司之半导体晶圆厂一座予
第三人B公司。”决议:照案通过。
请分别附具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A公司股东乙,对上述股东会之决议认为有瑕疵,试问乙应为如何之法律主张
? (15%)
(二)除前述决议瑕疵问题外,依所述之事实,前述董事竞业许可之决议实质效力如
何(即有无违反公司法第 209条之规定)? (15%)
(三)A公司董事长甲依前述股会决议,出售晶圆厂于善意之第三人B公司时,该出
售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10%)
二、A为非公开发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因为公共安全事件,公司业绩遭受
严重影响,以致于发生自公司成立以来首度亏损的情形,亏损达新台币(下同)一亿
元。往年A公司除依法提拨法定盈余公积外,其股利政策是将所有盈余全数发放。
虽然现在发生亏损,但A公司仍希望股利发放之数字与往年相近。A公司之实收资
  本为二亿元。法定盈余公积累计已提拨五千万元。因股份溢价发行所形成之资本公
  积则为八千万元,此外,A公司并无其他资本公积。
另一方面,A公司以大股东甲、乙、丙三人之名义(但实质上由A公司出资)与其他
业者共同成立B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甲、乙、丙三人出资达B公司资本总额之
八成,故由甲、乙、丙三人担任B公司之董事。此次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之厂房属于
B公司所有。对于B公司卷入公共安全事故,其他参与出资之C公司及D公司(下
称C、D)认为是A公司为了自己之利益,使B公司罔顾公共安全处理之标准作业
流程所致,C与D对A公司非常不满。请附理由说明下列问题:
(一)依上述事实,A公司今年可得发放给股东之总金额上限为何?来源为何?若违
法发放,公司法有无提供债权人任何保障机制? (20%)
(二)C与D二位B公司之法人股东眼见B公司遭受损害,A公司却不闻不问,反而
直指只是A公司股东个人之投资行为而已。于是C与D拟代位B公司提起代位
诉讼追究甲、乙、丙三人之责任,是否可行?C与D之法律顾问建议C与D可
以追究A公司之责任,请问此主张之基础何在及有无理由? (20%)
三、A银行以自己险人,向B产物保险公司(下称B公司)投保员工诚实保证保险,约定
保险金额为新台币(下同)三千万元,自负额为百分之十;保险单条款内关于“不保
事项”约定“因下列事由所致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确实履
行其内稽内控作业程序作业办法规定者。”。承保期间内,A银行未落实内稽内控
作业办法,任由负责办理存款之员工甲,于其他员工休假期间代理放款职务。甲心
  生歹念,借机冒用存户名义虚伪贷款并盗转至自己虚设之人头帐户,再提领花用。
嗣后A银行发觉上情,清点损失金额达二千万元,遂请求B公司给付保险金。B公
  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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