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14高考

楼主: japwoon (It's a baca da)   2014-10-24 15:36:13
2014年高考法制─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2014. 7. 8 13:10-15:10
一、甲依民法第 767条关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规定诉请乙交还A地,该诉讼涉及两个
  主要争点为:A地所有权是否为甲所偶(争点一)、乙是否有占有A地之正当权源
(争点二),试问:
(一)就争点一,倘甲欲避免将来法院认定“A地所有权属于甲”后,乙又另提后诉
讼向法院诉请确认A地所有权不属于甲,而遭后诉讼法院可能为相反于前诉讼
法院之认定,甲得如何处理或主张? (12%)
(二)就争点二,何人应该就有无占有A地之正当权源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13%)
二、甲起诉请求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桥区之乙,返还消费借贷款新台币一百万元,因未缴
  纳裁判费,甲于民国 103年5月1日收受台湾新北地方法院驳回其起诉之判决后
(假设上诉期间于 103年5月21日届满),甲于同年5月15日提起上诉,但旋即于两
  日后之 103年5月17日撤回其上诉,问该判决应于何时确定?倘甲迟至同年5月30
日始撤回起诉,该判决确定之时间有无不同? (25%)
三、甲、乙双胞胎兄弟,常以其形貌酷似,身分难以分辨,胡作非为。问:以下二例,
法院应如何处理或判决?理由何在?
(一)甲在捷运车厢内扒窃他人皮包,当场为其他乘客扭送警局,甲冒用其弟乙之名
应询。警方询后,连人随案移送检察官,检察官讯后,旋即提起公诉,惟起诉
书仍记载乙之姓名为被告,迨至法院审理中始发现上情。 (12%)
(二)甲在捷运车厢内扒窃,经其他乘客发觉时,适逢车到站,甲得以下车逃逸。其
弟乙乃以自己之名投案,承认自己犯罪,检察官遂以乙为被告提起公诉,迨至
法院审理中始发现上情。 (13%)
四、甲在Facebook(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网站)散布诋毁A之文字,A因而对甲提起诽谤之
  自诉。嗣于诉讼进行中,A发现甲几乎在Facebook上网之同一时间亦在line(个人
   电脑即时通讯软件)散布同样诋毁A之文字,遂当庭对甲以言词追加自诉。问:
(一)A追加自诉之程序法上条件为何? (12%)
(二)法院如甲在Facebook与line二行为系属于裁判上一罪,案件应为如何处理?
(13%)
不得参阅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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