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14二试

楼主: japwoon (It's a baca da)   2014-11-11 03:02:43
2014年司法官第二试─商事法
2014.10.19 8:00-11:00
一、A上市公司(下称A公司)系一家专门经营半导体芯片制造厂,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0
亿股。A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向来不彰,本年度股东会时,司仪宣布A公司有代表
  已发行股份总数10亿股之股东出席。A公司董事长甲为本次会议主席,于司仪宣布
  后即迳行宣布会议开始。会议中并通过多项决议。其中包括:
1.董事竞业之许可。原提案为:“凡本公司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本公司营业
   范围内之行为,拟请均予同意许可,以符合公司法第 209条之规定。”决议:照
案通过。
2.出售A公司仅有之晶圆厂一座。原提案为:“出售本公司之半导体晶圆厂一座予
第三人B公司。”决议:照案通过。
请分别附具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A公司股东乙,对上述股东会之决议认为有瑕疵,试问乙应为如何之法律主张
? (15%)
(二)除前述决议瑕疵问题外,依所述之事实,前述董事竞业许可之决议实质效力如
何(即有无违反公司法第 209条之规定)? (15%)
(三)A公司董事长甲依前述股会决议,出售晶圆厂于善意之第三人B公司时,该出
售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10%)
二、A为非公开发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因为公共安全事件,公司业绩遭受
严重影响,以致于发生自公司成立以来首度亏损的情形,亏损达新台币(下同)一亿
元。往年A公司除依法提拨法定盈余公积外,其股利政策是将所有盈余全数发放。
虽然现在发生亏损,但A公司仍希望股利发放之数字与往年相近。A公司之实收资
  本为二亿元。法定盈余公积累计已提拨五千万元。因股份溢价发行所形成之资本公
  积则为八千万元,此外,A公司并无其他资本公积。
另一方面,A公司以大股东甲、乙、丙三人之名义(但实质上由A公司出资)与其他
业者共同成立B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甲、乙、丙三人出资达B公司资本总额之
八成,故由甲、乙、丙三人担任B公司之董事。此次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之厂房属于
B公司所有。对于B公司卷入公共安全事故,其他参与出资之C公司及D公司(下
称C、D)认为是A公司为了自己之利益,使B公司罔顾公共安全处理之标准作业
流程所致,C与D对A公司非常不满。请附理由说明下列问题:
(一)依上述事实,A公司今年可得发放给股东之总金额上限为何?来源为何?若违
法发放,公司法有无提供债权人任何保障机制? (20%)
(二)C与D二位B公司之法人股东眼见B公司遭受损害,A公司却不闻不问,反而
直指只是A公司股东个人之投资行为而已。于是C与D拟代位B公司提起代位
诉讼追究甲、乙、丙三人之责任,是否可行?C与D之法律顾问建议C与D可
以追究A公司之责任,请问此主张之基础何在及有无理由? (20%)
三、A银行以自己险人,向B产物保险公司(下称B公司)投保员工诚实保证保险,约定
保险金额为新台币(下同)三千万元,自负额为百分之十;保险单条款内关于“不保
事项”约定“因下列事由所致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确实履
行其内稽内控作业程序作业办法规定者。”。承保期间内,A银行未落实内稽内控
作业办法,任由负责办理存款之员工甲,于其他员工休假期间代理放款职务。甲心
  生歹念,借机冒用存户名义虚伪贷款并盗转至自己虚设之人头帐户,再提领花用。
嗣后A银行发觉上情,清点损失金额达二千万元,遂请求B公司给付保险金。B公
  司主张下列理由,拒绝给付:
(一)A银行未确实履行内稽内控作业程序作业办法规定,依保险契约之约定,其不
负保险给付之责。此一抗辩有无理由?请附具理由说明之。 (20%)
(二)甲为A银行之使用人,A银行应就甲之故意行为负同一责任,故依保险法规定
,B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且A银行就损失之发生,至少具有重大过失,
依过失相抵之规定,B公司得按与有过失之比例减少保险金给付责任。前述抗
辩有无理由?请附具理由说明之。 (20%)
四、甲与乙为双胞胎兄弟,交游广阔,常与诸多好友流连夜店。甲兄乙弟年满20岁前夕
,与十位好友相约至 KTV狂欢庆生,席间好友们致赠二人生日礼物,包括香槟、手
机、及一本精美空白本票簿等。甲于酒酣耳热之际,爽快表示将致赠每一好友大礼
,随即取出本票簿,签发以其20岁生日为到期日,面额为新台币(下同)壹佰万元之
记名本票十纸交付予每一好友。随后大家倒数计时,欢庆甲、乙二人生日凌晨零时
的来到。宴会将散之际,好友们起哄要求乙也应对好友们有所表示,乙即于该十纸
本票正面载明保证并签名。
隔日,好友丙向甲提示本票请求付款。甲向丙表示庆生当晚酒喝多了,拒绝承认及
付款,惟本票上印有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等语。嗣丙为偿还向黑道大哥丁之借款50万
元,乃向丁告知前情,并于本票背面记明日期,将该纸本票背书转让予丁。丁于法
定时效期间内,向甲及乙主张票据权利。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甲、乙二人无力负担方知闯祸,均拟主张票据抗辩拒绝给付,是否有理由?
(25%)
(二)倘另一好友戊(18岁)不慎遗失票据,试详述戊应如何主张票据权利? (15%)
五、A上市公司(下称A公司)为一金融机构,A公司拟取得B上市证券公司(下称B公
司)之经营权,A公司乃与B公司若干重要大股东甲、乙、丙接触,接触过程中,
  甲、乙、丙表示有意愿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B公司股票,甲、乙、丙三人共持有约
  占B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21%之股份,A公司乃与甲、乙、丙私下达成协议,拟于
  一个月内购买甲、乙、丙所持有之B公司之全部股权,以便其并购计画之进行与提
  高并购成功之可能性。其后,A公司董事会达成对B公司股权进行公开收购之决议
  ,并宣布以每股新台币16元之价格,公开收购B公司已发行流通在外 40%之股权,
  预计于50日内完成公开收购。请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一)检察官乃以A公司与甲、乙、丙三人违反证券交易法“强制公开收购”之规定
予以起诉,被告则主张A公司与甲、乙、丙三人仅达成股份移转之协议,尚未
办理背书与交付之交割行为,A公司尚未“取得”B公司股票,应尚未构成犯
罪行为。请从证券交易法之角度分析被告上述之抗辩是否有理由? (20%)
(二)检察官主张A公司在公开收购消息明确后、消息公开前,另在市场上买进B公
司股份,应属违反证券交易法禁止内线交易的行为。A公司抗辩其并非内线交
易规定要处罚的行为主体。请从现行法律规定与内线交易相关理论,正反分析
检察官与A公司之主张是否有理由。 (20%)
得参阅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与证券交易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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