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之铭言:
: 标题: Re: [讨论] 基督教的“证据”
: 时间: Sat Apr 21 09:45: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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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monwhk: 我还是那句话,先定义法官是谁?不然,为什么在法官面前 04/22 01:27
: → damonwhk: 说的,就不是传闻证据呢? 04/22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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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审理原则”,简单说就是可以活生生的证人在法官面前,
: 可以交互诘问,可以有更多立体的检视;
直接审理原则的意思是法官必须亲自听闻,重点不在交互诘问。
还有,传闻法则主要用在刑事诉讼方面
民事诉讼并不当然排除传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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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是“文献”,那就是“诠释(理解)”让文本说话,
: dam讲的你(读者)就是法官,那就是回到信念的诠释活动,而非事实的证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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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念的诠释活动”,价值不低于“事实的证明活动”,
: 甚至在信仰上面,可能高于后者。
: 说二者不应混同,并不是贬低前者、抬高后者。
: ※ 编辑: theologe (106.104.44.49), 04/22/2018 08:21:16
: 推 NewCop: 回应一下dam大,对我来说,法官是一位想要有一个信仰,但 04/22 11:40
: 推 NewCop: 是不知道哪个信仰是指真正的神的非基督徒 04/22 11:42
每一个来到基督信仰面前的人,就是一个法官
而圣经就是法官检验基督信仰的凭借。
所以圣经每一个作者所说的话,
都是直接对着来到基督信仰面前的人说话。
所以
当约翰在约翰壹书1:1提到“
我们所听见过的,我们亲眼所看见过的,我们所注视过,我们的手也摸过的;”
他就是直接在跟读者说这是他的亲身经验
而来到基督信仰面前的人,对这些陈述,就有如法官的地位,可以自行去判断信或是不信
同理
当一个现代的信徒,在描述他如何经历基督这信仰时,
这也是他亲身的经验
每一个听到的人就是法官,就有地位可以去判断信或是不信
所以根本没所谓的传闻证据问题
圣经就是第一手的证据
见证人也是第一手的证据
他们都共同在见证这位活而又真的神
今天所谓的传闻证据
是例如我告诉你保罗说有神,所以你要相信有神。这才是传闻。
但我今天陈述的是我个人相信有神的根据、理由以及亲身的经验
这当然不是传闻。
至于the所引的传闻法则
他其实误会了一点
只要是在法官面前的陈述,在我国法律中,就不叫传闻了。
在我上面的举例中,
当你亲自来接触圣经、亲自听到信徒的见证
那就是在法官面前的陈述
信与不信的判断就在自己身上
根本与传闻法则无涉。
: → NewCop: 今天我们说人证和传闻证据这些 04/22 11:43
: → NewCop: 那必需承认一个事实:如果神的存在能用这些东西证明 04/22 11:44
: → NewCop: 那使用相同标准,其他宗教的神也应该可以使用他们的人证和 04/22 11:45
: → NewCop: 传闻证据证明,甚至无神论者都能用人证和传言证据"证明" 04/22 11:46
: → NewCop: 神不存在 04/22 11:47
这就忽略了一点
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用的,所以只有事实才有证据可言。
所以证据不能够使不是事实的变成事实
人或许会因自己的见识有限,以致于相信所谓的“证据”去误以为事实的存在,
但至终这些误信,并不能因此就“创造”出事实。
举个例子
在日剧99.9 不可能的翻案案件中
每一个案件都有充足的证据
但最后都证明这些看似充足的证据所构建的都不是事实
所以虽然非事实乍看之下会有许多证据支撑,但那纯粹是因人先天上的不足所产生的误信
回到NC所提的
其他宗教当然可以用他们的人证和传闻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宗教属实
而无神论者当然也可以使用人证和传闻证据来证明神不存在
但只要一件事情本质上不是事实,就算有再多的证据撑持,终究还不是事实
对一个基督徒而言
任务就只在告知有真神的存在,我们就是他的见证人
而圣经就是一本见证神的书
这样就够了
至于非基督徒信或是不信,如何评价这样的证据,
那就不是基督徒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