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loge的论述:
总之,顺从神国的义之前提下,基督徒什么都可行,这就是基督徒的自由。
问: 那人的“信”是发生在顺从神义之前还是在顺从神义之后? 若是在顺从神
义之后,那你的论述与我的有什么差别? 若是在顺从神义之前,那你的信是如何
独立于上帝的掌管和预知?
我不反对依圣经所订下的自由定义,但事情也没有你想像中的那么简单。你
自己的定义就说基督徒的自由是建立在“顺从神义”的前提上的。那你要
如何向非基督徒论述说你的“顺从”是自由的? 还是你需要重新定义顺从? 你
觉得从新定义两个关键词的论述有多少说服力与广泛沟通性?
本肥的浅见是,与其继续用类似神学的废话塘塞,不如就大方承认说我们的
自由长的不太一样, 或说我们双方可能都无自由。这样岂不一步到位,简单又
清楚?
theologe您认为呢?
※ 引述《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之铭言:
: 罗6:16-22
: 6:16 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
: 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致成义。
: 6:17 感谢 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
: 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
: 6:18 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 6:19 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
: 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
: 6:20 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
: 6:21 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 6:22 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 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
: 那结局就是永生。
: 从罪的奴仆(敌国)转到/归化到义的奴仆(神国/祖国),
: 故变为自由,
: 这就是我讲的古代的自由概念。
: 只要在顺从国/家(对基督徒而言就是神国)的前提下,
: 我一切都可行(不违背国家法律、精神等等),
: 这就是自由。
: 同样,无论在美国或台湾,
: 只要遵守国家法律,其他一切你都可以做,
: 这就是公民/自由人的自由。
: (你违背国家法律,少则罚款,重则被关起来、失去自由)
: 康德/启蒙把这个律法内化为“自我立法”的道德律,
: 故我是我的主人,
: 我只要不违背我内在的道德律,我一切都可做,
: 这就是启蒙的人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