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它] 所有寺庙皆能转换为宗教法人吗?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8-10 01:33:03
理性论述,之所以会有再提问,
只是希望内政部能回应大众疑虑,
免去大众以个人角度擅自解读。
1.问:根据宗教团体法草案,宗教法人指具有宗教建筑物或其他一定财
产,全国性的宗教法人据悉必须有3,000万的财力,直辖县市的宗教
法人则要有1,000万的财产,如果没有这一定财产,那就无法登记为
宗教法人?
内政部答:宗教团体法草案第7条规定,只要具有宗教建筑物或一定财
产,就可以成立宗教法人,并未规定要有1,000万或3,000万元的现金
才能成立宗教法人(参见宗教团体法草案第7条)。
再提问:那么一定财产是指什么?
2.问:根据宗教团体法草案规定,宗教活动必须政府批准、财务要列
册接受政府管理、住在寺庙的人才能弘法和募款,住茅棚者则不可以
弘法及募款、寺庙有人犯罪,住持要连带受罚,而且如果寺庙在3年
内没有成为宗教法人,它的团体资格会被撤销?
内政部答:政府对于宗教活动一向极为尊重,对于涉及宗教教义及宗
教仪式之举行,亦从不介入干涉,宗教团体法草案当然也不会规范宗
教活动必须政府批准、财务要列册接受政府管理、住在寺庙的人才能
弘法和募款,住茅棚者则不可以弘法及募款、寺庙有人犯罪,住持要
连带受罚等规定。
再提问:但是3年内没有成为宗教法人,寺庙登记证是要被注销的,
改领寺院、宫庙证就不是法人了,资格矮一级。
3.问:宗教团体法草案规定寺院、宫庙是非法人团体,将原本已有法
人格的寺院,降格为不具法人格的团体,使寺庙的权益受到损害,也
违背法律不溯既往之精神?
内政部答:在现行规定中,寺庙属非法人团体,依监督寺庙条例得为
财产登记主体,为了协助寺庙取得法人资格,宗教团体法草案规定寺
庙得转换为宗教法人,同时也让各种宗教团体都可以依本法取得法人
的资格,因此,降格及违反宗教平等之说法,系属误解。另外,草案
中对于寺院、宫庙的规定,都与现行寺庙的相关规范相同,并未损及
寺庙的权益及既有的保障(参见宗教团体法草案第40条及第49条)。
再提问:
但是不能转为宗教法人的寺庙还是非法人团体,没有升格为法人,这
样宗教团体法对领寺院、宫庙证的寺庙有什么好处?权利又没有等同
宗教法人,为什么同一个法律有两种不平等的制度?
4.问:已登记立案的寺庙,没有一定的财产,就不能成立宗教法人,
从平等变成次等了吗?
内政部答:已登记适用监督寺庙条例的寺庙,如果有意愿转换为宗教
法人,可以用目前登记的寺庙,直接转换登记为宗教法人(参见宗教
团体法草案第41条)。
再提问:是已登记的社团法人才有这个问题,为什么社团法人没有一
定财产不能平等转为宗教法人?
※ 引述《kalestorm (正太恶魔燄吞兄贵南户唯)》之铭言:
: ※ 引述《hiuri (K)》之铭言:
: : 律师对于内政部〈宗团法草案〉回应的再回应
: 之前看到这回应,实在太令人喷血了....
: : 问:宗教团体法草案只规范佛、道教,是宗教不平等?
: : 内政部答:内政部考量目前的监督寺庙条例只规范佛、道二教,违反
: : 宗教平等,所以拟定这部适用各宗教的专法,让各宗教团体都能有
: ^^^^^^^^^^^^^^^^^^^
: : 平等基础取得宗教法人的资格,所以宗教团体法草案是立基于宗教
: ^^^^^^^^^^^^^^^^^^^^^^^^^^^^^
: : 平等的精神。
: : 再提问:只有佛、道二教已经登记的寺庙,不是要转为宗教法人,就
: : 是要改拿寺院、宫庙证,都强制要受宗教团体法管理,除非愿意被注
: : 销寺庙登记证,什么都不做,那就原来所有的登记权利都没了。
: 好好笑,不向政府登记当然无法获得权益或优惠(因为政府根本不知道你存在过)。提供
: 转换为“宗教法人”的方法,就是为了维护原先向政府登记在案而可获得的权益。
: https://goo.gl/8oWbiQ
: “第45条的立法意旨,是因为监督寺庙条例将配合本法施行3年后予以废止,则原本依据
: 该条例核发的寺庙登记证,因为该条例之废止而随之失效,因此才须废止原本核准之
: 寺庙登记,并注销寺庙登记证,但考量原本适用该条例登记有案寺庙,无法或不愿转
: 换为宗教法人,为维护其既有权益,因此改发给寺院、宫庙证,让原本登记有案的寺
: 庙可以继续运作下去,倘若寺庙又拒领寺院、宫庙证,才会失去权利主体资格,除了
: 不能享有宗教团体法保障的权益,未来也不能当财产登记名义人,也不再享有相关税
: 赋优惠。”
: 奇怪,我记得该联盟也很赞同“监督寺庙条例”只管佛道教是违宪的法例,但这里又
: 一副不要废止的态度。
: 既然要废止旧法,那在“新法”提供从旧法转换到新法的管道,是正常且合理的。
: : 但是现在登记为财团法人的其他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等等,可以
: : 自由决定要继续当财团法人还是改换为宗教法人,如果还是财团法
: 现在登记为财团法人的佛教和民间信仰,也可以自由决定要继续当财团法人还是
: 改换为宗教法人。
: : 人就不归宗教团体法管理。一个强制适用宗教团体法,一个自由选
: 都没有强制,要转换为宗教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都是自由选择。
: https://goo.gl/8oWbiQ
: “宗教团体法施行后,未能转换为宗教法人之宗教社团,仍可维持原本宗教团体的
: 地位,对外从事传教弘法。”
: “有关认为许多宫庙未办理寺庙登记,是因为政府法规不够周延的部分,事实上这些
: 未登记立案的宫庙,碍于现行农业政策、土地使用管制、建筑管理......等专业规定
: ,而无法取得寺庙登记证,主要是因为政府考量土地及天然资源的保育利用、人口及
: 产业活动的合理分布、农地应作农用、建筑物结构安全......等各方面政策,才会有
: 如此规范,但仍不影响未登记立案的宫庙传教弘法的推展;倘若未来宗教团体法施行
: 后,这些未登记立案的宫庙,可以评估是否符合本法规定资格成立宗教法人,或是选
: 择成立宗教性财团法人或宗教性社团(法人),甚至不立案登记,政府均予以尊重,
: 但宗教团体所为之各项行为,必须符合现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例如环保、建筑管
: 理......等)之法令规定。”
: : 择适用宗教团体法,这样平等吗?
: 现在登记为财团法人的佛教和民间信仰,也可以自由决定要继续当财团法人还是
: 改换为宗教法人。
: 所以是平等的。
: 我建议把原先文章的“平等”两字修改为“一样”,这样才会符合正确的文义:
: “一个强制适用监督寺庙条例,再自由选择适用宗教团体法,一个自由选择适用宗教团体
: 法,这样一样吗?”
: 答案是不一样喔,不须要用反问来自问自答了吧。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8-10 06:53:00
没有法人就是你要找自然人做权利主体,这是民法层次问题。所以你该问的是为什么民法要歧视非法人虽然我是认为这问题根本不存在,只是你搞不懂法律而已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8-10 08:04:00
理性论述?宗团法只是提供一个宫庙证的选择给那些不愿意转换成宗教法人的监督寺庙条例登记之庙宇要不要拿宫庙证 还是直接放弃旧监督寺庙条例证明 并且改申请财团法人都是自己的选择 什么矮人一截根本是假议题啊是说这篇文章明明上个月就发过了 为什么台湾宗教联合会(笑)会打上8/7的标注后再发一次啊?更正8/6还有12题http://i.imgur.com/yocR7uY.jpg根本是该组织自打嘴巴的最佳范例 我记得他们不是一直声称57条伤害很大 是要求个人修行者一定要登记在组织下 等等等等 现在的所谓再提问竟然又说57条"只能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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