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惊扰众生的宗教团体法-高思博

楼主: sheng530220 (孤乡人)   2017-07-28 23:10:28
2017/7/27 下午 09:38:50 高思博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727005660-262105
近来内政部、环保署分别因为“宗教团体法”、灭香事件被K得满头包,
理当是安定社会的无形力量,都因政府不接地气的举动,顿时让社会动荡不安。
两件偶发事件都凸显出政府想要用宗教团体法,来达到无分宗教在法律上一体
规范,显然是过于便宜行事。
笔者在担任政务委员时,曾经负责“财团法人法”草案的审议。当时就决定将
宗教团体排除在财团法人法适用范围。现在内政部却换汤不换药地打造一个宗
教法人概念,显然是用一样的逻辑,换个名字借尸还魂而已。
内政部的宗教团体法草案有几个盲点。首先,为什么一定要法人化为优先?
宗教法人套用财团法人,宗教组织需要登记、负责人必须满足消极资格、
财产保管、运用、处分、赋税减免、宗教法人合并解散须依法办理、
定期召开法人会议等相关规定,所有种种要求不外登记纳管这套逻辑。
问题是政府公权力介入的道理何在?
台湾现况最大宗的宗教组织当属街边小型庙宇、道观、佛堂等。这些宗教组织
有的设置在公寓、有的设置在商业大楼等等,信仰中心不过“师父”一人,
其规模太小,要求订定组织章程、定期会计师签结财报、召开法人会议等,
无疑脱离现实,并且有轻蔑民间宗教团体之嫌。虽说草案订有但书,
但以笔者在政府的经验,难保政府不会以最严苛的法令解释来扰民。
其次,宗教团体的产生有许多历史背景与社会内生因素,过分强调纳管无非忽视
这些因素。台湾许多宗教团体设置之初,可能仅是利用自宅一人传道,无法预期
未来规模与发展,强制纳管显然遏止宗教团体未来的发展性,预先假定人民成立
宗教团体若任其自然发展是负面的,那对众多来得快去得也快的“公民团体”
为何不比照办理呢?
以《集会游行法》为例,民进党常认为该法要求先登记加重人民负担、违反比例原则。
依照民进党过去的标准,集会游行是人民的自由,政府不能事先假定游行者一定会
从事非法活动,故集会游行不须事前审查。相同逻辑,套在宗教组织时,却产生了
昨是今非的宗教团体法,显然自相矛盾。集会游行固然是基本人权,那么信仰自由
难道不是吗?
第三,财务公开的确是目前宗教团体引人争议之所在,但政府要求宗教团体完全
比照财团法人进行财务纳管,实在强人所难。民间信仰的财务,许多是民众临时性
的小额自愿奉献,奉献金额、模式无法与财团法人捐赠相提并论。有如此的差异性
,故笔者建议政府不妨仿效美国制度,以提供赋税减免为公开与否的诱因,
而非施以罚则。尤其政府虽可鼓励宗教团体自主财务申报,但不应以公开为名
暗藏“开辟财源”的盘算。
我国法制太习于只为管理者的方便,一体登记纳管,在管理范围外的人或事,
常无法取得法律上的保障,形成口耳相传“法律说可以才可以”的笑话,
和尊重鼓励民间自发活力的“法律未禁止即是可以”的原则正相反。
宪法保障宗教自由,原意是要让所有宗教各自朝向多元发展,政府还是
先说服社会有迫切的必要,再来立法扰民吧!
(作者为世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思想进击》发起人)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7-29 05:10:00
税务不减免?管理密度会更高喔
作者: ilanese (坐听无弦曲)   2017-07-29 16:30:00
把集会自由拿来跟宗教自由相比,都给你讲好了。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9 16:39:00
我记得财务不是可以采现金收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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