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为什么反宗教法

楼主: aaazz1122 (事事留个余不尽的意思)   2017-07-28 15:56:09
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关于《宗教团体法》草案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差异之处:
第一是于释字584号解释中有针对出租车司机曾犯上述(略)等罪者,其假释出狱后恢复执业后
再犯率仍高,因此为了维护乘客的生命与安全等重要公益,得予以限制之。但宗教犯罪本
身在判断上即有争议,如某甲可能原先是出于对宗教或宗教人士之“信仰”,而自愿贡献
金钱或自愿从事性行为,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后悔,因此经常发生系出于自愿配合而非受强
迫。且宗教犯罪之再犯率并无相关数据,内政部应出示相关资料来证明此项规定是否如释
字584号解释所言一般具正当性。
第二,宗教系以教化人心为目的,国家不应否认其有令人改过向善之积极可能。因此虽然
该人过往曾有犯罪纪录,并不代表其没有改过之机会,因此不一定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而绝对不适任宗教法人负责人。
第三,宗教犯罪常发生于未登记之神庙、宫坛中,根据草案主管机关顶多能“加以辅导”
,与宗教团体法内的相关规范有何关系?
所以目的是否正当、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都值得商榷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8 16:33:00
所以登记的宫庙就不会有类似事件?第十五条对于法人俗务负责人的限制那条是讲宗教犯罪的?立院 公职人员的限制也没只限于行政时犯罪啊
楼主: aaazz1122 (事事留个余不尽的意思)   2017-07-28 16:40:00
是想要回应一下tv大大前面关于这条的讨论若将文中宗教犯罪的部分删去也可,讨论曾犯过相关罪者后来担任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再犯情形,才能知道这是通案情形还是少数个案。登记的宫庙当然也可能发生,不过我的意思是suppose未登记的神坛宫庙比较常发生犯罪,那针对这类情形按草案来看好像也无法处理,顶多列册辅导?这样子的话第15条会不会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反而质疑或否定了宗教教化人心的紧急功能?*积极功能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18:02:00
推!
作者: allan0926 (allan)   2017-07-29 07:40:00
还是需要管理的,不然现在奇奇怪怪的教派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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