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佛教闹剧不知道要闹到什么时候
草案已经修改是给所有在台湾宗教
佛教界部分人士自己跳针用管理寺庙条例跟信众说只有针对佛教道教
草案没有可以更换住持
佛教界部份人士自己跳针说有,然后举不出条文
草案没有可以任意公开财务
佛教界部分人士自己跳针一直说有,然后也举不出条文
草案都还没过根本无违宪问题
佛教界部份人士找特定律师跳针说有违宪之虑
一直跳针
接着看到放大绝招
还有法师要信众回向给政府,愿政府有智慧处理
该回向给谁?一直跳针造谣的是谁呢?
这次法难到底是狮子身上虫自我摧毁?
还是真的外界或是外道灭佛运动?
※ 引述《ilanese (坐听无弦曲)》之铭言:
: 《中华民国宪法》第13条: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
: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目前宪法本文第23条以反面解释,即使是列举的自由权利,如果是为了防
: 止妨碍他人自由、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
: 制之。
: 所以,宗教自由如果是基于公共利益而且必要的话,是可以用法律限制的
: 。
: 限制宗教自由的三要件:
: 一、基于公益性。
: 二、不违反比例原则。
: 三、法律保留原则。
: 《宗教团体法》的立法,我个人认为要注意两大重点:
: 一、财产登记及帐目揭露。
: 二、宗教传教之自由。
: 我之所以非常赞同宗教团体法的立法,是因为社会上有许多宗教团体财产
: 登记是以个人名义在登记的,这有很大的弊端,另外帐目不明也是极大的
: 问题。
: 许多宗教团体收受社会大众的捐款,却是将资金或财产放入私人口袋,这
: 并不是捐款之社会大众的意愿。
: 所以,在财产登记及帐目揭露这部分,我个人认为《宗教团体法》基于公
: 益性、不违反比例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是没问题的。
: 至于宗教传教之自由这部分,台湾社会的话,我认为是极具包容性的,如
: 果不收受社会大众的捐款,我认为你想怎么传教,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 话,应该也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