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为什么反宗教法

楼主: sheng530220 (孤乡人)   2017-07-27 01:56:28
否定了宗教的意义与价值。
草案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宗教法人负责人,其已充任者,当
然解任:一、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或犯刑法妨害性自主、妨害风
化罪章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三年。
三、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期满。
四、受破产宣告或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经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尚未复权或复权遭撤销。
五、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说明:宗教法人负责人对社会有一定之影响力,爰明定宗教法人负责人之消极资格,
以排除不适任者。)
宗教法人负责人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力;所以要排除不适任的人。那管理宗教法人的
政府单位从科员到首长要不要一体适用?立法院诸位委员要不要一体适用?
跟这些人比起来的话,到底是谁对社会的影响力比较大?
又如果宗教人士该被如此对待,那请问一下政府是不是更需要优先订定,
政论节目名嘴法、新闻节目主播法用相同乃至更严厉的法,
来管理这些对社会更有绝对影响力的人士资格?
又宗教本来就是导人向善,因为人人都有改变的可能;怎么可以因为过去曾经犯过错
,所以就否定他在信仰宗教得到改变后对整个社会可能带来正面的影响与带领宗教团
体正面发展的可能性呢?相信坏可以变好,好可以更好,正是宗教存在的价值,而我
们的政府却反而用这样的方式,否定与斩断宗教的功能性与价值;此法条甚为可议,
因为他带着世俗对宗教人士的敌视,并否定了宗教存在的意义。
特别是完全违背了佛教,过去佛陀有许多弟子,许多人还没出家前,也是
盗贼,如众所皆知杀了999人的央掘魔罗乃至整个盗贼集团都被度化出家;因此一个人
过去曾经犯错,但经过忏悔改正后,只要经过僧团内部大众的同意与认同,大众推举
,并不会因为他过去曾经犯错,就否定了他日后的成就。
所以用世俗的法律,干涉宗教内部的任用条件;既违背宗教自由自主,
更是违背了佛法。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7 06:49:00
法人负责人不等于宗教团体带领者阿依照你的意见 那应该要改的也只有第一条 其他几项都有期限三到五项更是与行为能力有关系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7 09:15:00
喔,那这条改成经法人管理层同意,报主管机关后,仍可继续就任. 但请主管机关公布该团体的名称哈, 免得有笨蛋...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7-27 13:07:00
宗教法人不完全是内部自治,必要得限制之。宗教自由亦不得做为对抗法律之唯一理由法人代表负责人,跟该人的相关权益无关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7 20:13:00
推原po!随喜赞叹,阿弥陀佛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