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宗教自由并不是无法限制

楼主: ilanese (坐听无弦曲)   2017-07-26 21:44:46
《中华民国宪法》第13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目前宪法本文第23条以反面解释,即使是列举的自由权利,如果是为了防
止妨碍他人自由、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
制之。
所以,宗教自由如果是基于公共利益而且必要的话,是可以用法律限制的

限制宗教自由的三要件:
一、基于公益性。
二、不违反比例原则。
三、法律保留原则。
《宗教团体法》的立法,我个人认为要注意两大重点:
一、财产登记及帐目揭露。
二、宗教传教之自由。
我之所以非常赞同宗教团体法的立法,是因为社会上有许多宗教团体财产
登记是以个人名义在登记的,这有很大的弊端,另外帐目不明也是极大的
问题。
许多宗教团体收受社会大众的捐款,却是将资金或财产放入私人口袋,这
并不是捐款之社会大众的意愿。
所以,在财产登记及帐目揭露这部分,我个人认为《宗教团体法》基于公
益性、不违反比例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是没问题的。
至于宗教传教之自由这部分,台湾社会的话,我认为是极具包容性的,如
果不收受社会大众的捐款,我认为你想怎么传教,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话,应该也没问题的。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18:15:00
宗教法以少数案例 限制多数宗教人士弘法基本权益 属于高密度管理 且违反立法的比例原则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8 20:22:00
多少啊? 现在有登记为法人和社团 或是受寺庙监督条例管理的宗教团体有几间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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