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为什么反宗教法

楼主: tvfan (tvfan)   2017-07-27 09:13:11
※ 引述《sheng530220 (孤乡人)》之铭言:

: 特别是完全违背了佛教,过去佛陀有许多弟子,许多人还没出家前,也是
: 盗贼,如众所皆知杀了999人的央掘魔罗乃至整个盗贼集团都被度化出家;因此一个人
: 过去曾经犯错,但经过忏悔改正后,只要经过僧团内部大众的同意与认同,大众推举
: ,并不会因为他过去曾经犯错,就否定了他日后的成就。
: 所以用世俗的法律,干涉宗教内部的任用条件;既违背宗教自由自主,
: 更是违背了佛法。
所以你这段话意思是说
当时僧团的代表是央掘魔罗???不是悉达多太子???
还是当时僧团代表是许多犯罪者???不是悉达多太子???
还是大家否定悉达多太子当僧团代表认为央掘魔罗是僧团代表???
一堆宫庙诈骗钱财或是奸淫少女时候
大家会希望政府出面处理限制宫庙的一些问题
然后政府出面了,佛教界带头反对限制有背景前科担任代表???
基督教天主教都没有觉得干涉宗教自由
请问你喔
如果又有人因为被宗教诈骗钱财或是被诱奸时候,而且是累犯
跟你教育这条不妥的佛教人士,要出面担果报吗???
跟你教育这条不妥的佛教人士,要出面担果报吗???
跟你教育这条不妥的佛教人士,要出面担果报吗???
不要为了反对而反对
政府也没类似规定要担任代表者必须如同悉达多是王子身分
你虽然有犯罪过了,想要出家就出家阿
政府有限制你不能因为有前科而出家吗?
你已经犯罪要再次担任住持或是代表这有疑虑
你已经犯罪要再次担任宫庙的代表也是有疑虑
然后佛教界带头呛这没关系???
帅老板扮网络神棍诓冤鬼缠身性侵4女73次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708/1156829/
神棍诓婴灵缠身女付67万烧莲花做法事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704004264-260402
有诈欺前科的金男曾假冒住持骗钱,2013年重操旧业在三重区开设神坛
基督教天主教对这些都没表示意见
佛教界在跟大家教育犯罪前科担任代表没关系???
悉达多是犯过罪后再担任僧团代表的话再跟大家说吧
佛教自己规定僧众不得有肢体残缺,因为庄严问题,历年来没有任何人干预这是违反人权
,因为那是宗教自己事情。
政府为了保护大众,不分任何宗教,有犯罪前科不能担任代表但没禁止加入宗教团体,佛
教界部份团体带头反对政府的保护机制?社会观感会怎样看待佛教??
另外公职人员选罢法明定有下列问题者不得参选
不要为了反对而反对很难吗???
只会造成社会对佛教相关人士观感越来越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依刑法判刑确定。
二、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罪,经判刑确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
毕。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
六、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
八、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九、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作者: groundstate (三十而立)   2017-07-27 15:18:00
讲得很好 必推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7 21:46:00
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顺便提醒,宗教家不是公务员 能类比?
作者: ilanese (坐听无弦曲)   2017-07-27 21:57:00
宗教家也是人啊!常常是被视为是一种职业的。很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法令都有规定,如果有某几种前科就不能担任。《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第1项也有这类出租车驾驶人执业登记的消极资格规定,司法院释字第584号解释还说没有违宪。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00:34:00
宗教在意义上是超越国家范畴的 我的意思是 一个人作为公民他当然应守法 但是宗教这件事 他是超越世俗的 不能用一般职业来进行规范 可以参考大法官释字第573号 即有明言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8 00:45:00
但是钱是世俗的管钱的方式更是世俗http://bit.ly/2vMJ7Oi 哪边提到职业了?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18:12:00
公务人员有限制 所以宗教人士要限制? 我才觉得你逻辑有问题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8 20:16:00
法人负责人说是宗教人士是有问题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