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为什么反宗教法

楼主: Kermei (one)   2017-07-28 18:36:00
※ 引述《sheng530220 (孤乡人)》之铭言:
: 否定了宗教的意义与价值。
: 草案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宗教法人负责人,其已充任者,当
宗教法人负责人是处理金钱财产的人。不一定是精神领袖某某法师或佛门出家人。
甚至其实正常来讲就是这间佛寺的如果坐过牢,刑满出狱还没有满三年的师父,
可以透过人脉问问看哪位护持这间佛寺的会计师来担任负责人。
找不到会计师,就问问看有没有居士愿意。
(除非自家订定的“章程”上,硬是规定要将精神领袖的法师,去兼掌金银往来的俗事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个余不尽的意思)   2017-07-28 19:11:00
有个小疑问,草案内第15条第2款给予三年观察期是仅针对“第一款以外之罪”,所以犯第1款那三个罪章的人应该是连观察期都没有?另外您前面提到佛光山与法鼓山支持第15条的内容,后面说支持整部草案,不过从人间通讯社的报导看起来星云大师也没有这样表态?https://goo.gl/v9QycE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9:20:00
星云法师最后结论:我想宗教还是要有个立法,共同遵守,比较合理、公平。但是过程星云法师规定更严苛,佛学院的才能担任住持如果以僧团自治处理,起心动念就要注意了,比宗教法更严苛。所以僧团担心什么呢?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个余不尽的意思)   2017-07-28 19:23:00
法鼓山的部分目前我找到的是2001年的公告,不过当时的草案内容和现在不知是否相同?https://goo.gl/3eYXex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9:23:00
有调整,比当时2001正常2001年还有供养三宝可能课税问题,现在2017年六月版本没这条文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个余不尽的意思)   2017-07-28 19:28:00
谢谢T大补充!星云大师在文中也提到“不可避免的,有少数的人假藉宗教的名义,以寺庙的收入,作不当的活动,但这都是极其少数,政府可以用法令来制裁,不必列入宗教法里。”这个issue应该会跟草案内的第15条、20条有关,所以星云大师应是论个别规定,而不是整部支持?原来如此!有找到更新的资讯,法鼓山2015年有提到无论政策如何修正都会配合法令,所以没有特别反对。https://goo.gl/Evm5DL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9:31:00
a大,您看一下宗教团体法草案目的吧,是在取代什么?然后您在回过头去看监督寺庙条例内文,这是目前在执行的恶例你就会知道该不该支持宗教团体法了也就能了解法鼓山跟佛光山为何会出现支持的声音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个余不尽的意思)   2017-07-28 19:41:00
了解!我对《监督寺庙条例》在台湾的现况不大熟悉,您提到这是一部恶例,能否提供一些资料以供参考?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9:42:00
宗教团体法一天不过,监督寺庙条例就是目前佛寺宫庙遵守的法令,整个被歧视,那天换个有问题政府,要整肃佛寺宫庙都可以依照监督寺庙条例处理。除非宗教法过了监督寺庙条例能随意更换住持,政府爽就可以,所有财产半年强迫公告一次。而且只规范佛教道教,其他宗教不会被抓问题更严重,除非申请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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