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部法律还有太多不明确与人为可操作的空间
如果冒然的通过,必定会造成许多宗教人士的困扰与不便
很多法律的订定 往往是造成守法的困扰,不守法的继续不守法。
如58条规定到个人未登记之团体,有经常性对外从事宗教活动之事实者,
主管机关得列管辅导,由县市机关订定自治法规办理。
首先,什么叫宗教活动?有没有明确的定义?上次新闻有的比丘尼师父
整天开车,泡茶给人喝;跟信众聊天解惑,这算不算宗教活动?
这样子要不要列册辅导? 如果要,那为什么一般人泡茶不用列册辅导?
再者现在的出家人,许多就是在自己的精舍自修,接引信众;独处的法师
占大部份;那如果独住的法师,有经常性的对外上课,讲经说法;那政府
要不要列册辅导?
这样子的话是不是强迫出家人,要像出租车靠行一样;依附在某一个有登记的
单位,那这样子的话;出家人有没有可能因此,受到有心人士或单位的控制?
还是,有可能还得因此像出租车缴规费给车行一样;出家人要讲经弘法,
还每个月缴规费给他依附的宗教法人? 这样子合理吗?
佛陀似乎是没这样子的规定吧,除了夏安居必须僧团集合在一起外;男众还可以
独立夏安居; 那你现在这样子搞;有没有介入宗教自主、防碍宗教自由。
特别是宗教活动的定义不明,谁来定义?如何定义?各县市机关的自治法规如何定?
政府订法律,订的这么不明确,不明朗;宗教人士,特别是佛教的僧侣,如何不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