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请响应阻止宗教法立案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5:33:56
以下提供沈惠珠律师的分析提供参考。
1. 现况是:
还没登记的寺庙想成为有登记的寺庙,
但因为不合政府的严苛规定条件,
而不能登记。
完全不是他们不想登记让政府管不到。
其实他们根本就希望信众的功德款
都能开立合法的收据,
请看内政部为何要订立宗教团体法的简报,
就可以真相大白。
2.寺庙不怕财务公开,
怕的是被绑架来抢寺庙,
政府能够保护到所有
几万座寺庙的人身跟财产安全吗?
这样财务公开之后,
可能被勒索、被绑架的后果,
算是保障寺庙、保障信众的师父跟道场吗?
3.宗教团体法草案明白规定
“财务报表要事先查核”,
如果不是政府认定的支出,
财务报表就不能备查,
什么是政府认定可以支出的标准?
政府还没有说明白,
修行人不是为作帐来修行的。
4.十几年来,五进立法院的宗教团体法,
为什么都没过?
是经由宗教界的努力所挡下的。
那时不在台湾、年纪小的修行人不知道,
那是多悲壮的立法历程,
都是喊出违宪的声音,
这一次也完全相同的主张,
完全没有不同,
网络都可以查到很多报导文章与法律论文。
5.105年民进党执政将国民党104提出的法案撤回,
105年12月办理3场全国北、中、南三区座谈会,
所拿出的版本,
除了少掉财务公开、法会收支
必须会后30天报备公开的一条条文外,
其他全部延用国民党的版本,
会中也宣布立法的时程是
今年1月准备送立法院,
没参加的人完全被蒙在鼓里。
6.现在出来喊违宪的宗教人士,
如果不算第一线的人,
什么叫第一线的人?
宗教有分阶级吗?
尤其是佛教,中国佛教会、台湾省佛教会
都已经连署反对,他们都是第一线的人。
7.58条规定,现在草案版本是57条,
那是规定要来管没有登记的宗教团体和“个人”,
但是管什么?
管烧香烧纸钱要移给另外的主管机关罚钱,
不是管他有没有开收据、财务公开、作帐。
大家关心的事,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这样规定做什么?
自己一个人弘法的要列册辅导,不知道要辅导什么?
8.23场的说明会,
拿出来的版本跟去年12月的一模一样,
那么去年3场说要广纳意见回去修订的承诺在哪里?
去参加的人都说了废话吗?
突然又要连开23场,
如果开完仍然不纳入宗教团体意见修订
就送进立法院,
那时候再来反应,
不就要跟一例一休、年金、前瞻、同婚等法律一样,
再来上街头抗争吗?
没有这些出来表达声音的宗教人士
不又是跟过去5进5出一样吗?
9.政府从下周起的座谈会全部停办延后了,
最最重要也最正确的是,
大家一起踊跃去参加政府的说明座谈会,
把疑问问清楚、把意见说出来,
亲自听听各方的说法,
不要在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各自解读,
网络发生错误资讯的讯息,
就是听了还是不清楚造成的误会。
要杜绝这个误会,
就要宗教界及护法居士共同参与关心宗教立法的事,
不要只听少数人或是少数所谓专家学者或是政党立委的说法!
关心宗教立法前途就请大家踊跃一起参与弄清楚弄明白!
#宗教自由
#拒绝国家机器把黑手伸入宗教
※ 引述《datoguo (大头仔)》之铭言:
: ※ 引述《sheng530220 (孤乡人)》之铭言:
: : 【宗教团体法草案之评析】-【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 : 此文并刊登于【人权会讯】,第119期,2016年1月份
: : 作者: 陈清秀 ( 2016年2月2日 08:30)
: : 关键字:宗教团体法 人民团体法 宗教自由
: : (引用此专业文的下半部份,并在局部重要关键字增加【】,主要目的是以利阅读及理解,作者只要提及【恐有违宪之虞】之类的客气措词,大概都算是草案涉及违宪之处,还不是处处都有写上类似措词)
: : 详细全文超联结:
: : http://www.npf.org.tw/2/15686
: (....中间恕删....)
: : (五)会计制度强制统一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宗教团体作帐之财务负担
: :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为尊重宗教团体之自主权,似应由其自行决定选择何种会计原则。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会计专业素养,其所得原则上享受免税优惠,也免除结算申报义务。因此,应尊重宗教团体之宗教活动收支特性以及习惯,在一般寺庙,或许应采取简易会计记帐方式,采取现金收付制原则,达到相当大规模以上之宗教团体,才要求采取权责发生制。
: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强制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一定规模以下】或【采权责发生制显有困难】【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草案第22条)。此一【管制规定】似【过于严苛】。
: 针对会计制度我要补充说明。
: 我发现反对理由有些是说啥会计很复杂、会造成道场负担、太过严苛之类。
: 这根本是假议题。
: 文章说:
: “
: (五)会计制度强制统一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宗教团体作帐之财务负担
: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为尊重宗教团体之自主权,
: 似应由其自行决定选择何种会计原则。
: 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会计专业素养,其所得原则上享受免税优惠,
: 也免除结算申报义务。
: 因此,应尊重宗教团体之宗教活动收支特性以及习惯,
: 在一般寺庙,或许应采取简易会计记帐方式,
: 采取现金收付制原则,达到相当大规模以上之宗教团体,才要求采取权责发生制。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强制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
: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采权责发生制显有困难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
: 得采现金收付制(草案第22条)。此一管制规定似过于严苛。
: ”
: 是这样吗?
: 《宗教团体法》第二十二条:
: “
: 第二十二条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
: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 前项一定规模,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宗教法人之会计年度起迄,以历年制为准,并应设置帐簿,
: 详细记录有关会计事项及凭证;其会计帐簿应保存十年,凭证应保存五年。
: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总额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其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 前项一定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 ”
: 权责发生制可是会计学基本原则,它是国际公认标准,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 也是所得税法及一些法规规定的团体组织会计基础。
: 会计基础主要就 2 种: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收付制。
: 二选一,一点都不复杂。
: 目前法规所采之会计原则主要也是这 2 种。
: 简单说明:
: 现金收付制:交易事项在收付现金时,才认定交易已发生而入帐,
: 其收入及费用亦归属于收付现金之会计期间。
: 权责发生制:凡交易发生时,不论是否收付现金,均应列帐,
: 而其收入与费用亦于交易发生期(而非现金收付期)认列;
: 换言之,凡当期已发生之收入费用,不论是否已收付现金,均认为是当期之收入费用。
: 如果有确实作好会计,财务金钱流向清清楚楚,根本不会有问题。
: 哪里严苛了?
: 拿会计复杂、宗教团体不能负荷为理由反对,
: 就好像在说因为宗教团体不会作帐,所以不用监督财务流向,
: 根本就是因噎废食、本末倒置。
: 那同样的逻辑,也可以说会计对于政治人物很复杂,政治人物不会作帐,
: 所以不用监督财务流向。
: 一定规模以上,会计基础使用权责发生制,这是现有法规规定。
: 例如现行财团法人的会计基础,就是权责发生制。
: 老早行之有年了。
: 人家财团法人宗教团体就可以适应的很好,没有问题。
: 有因此发生困难吗?有因此造成法难吗?
: (有不少佛教团体其实是财团法人喔,可是用权责发生制一样活的好好的)
: 而一定规模以下,《宗教团体法》第 22 条也很明确让你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制。
: 第 22 条很明确说:
: “
: 第二十二条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
: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 ”
: 现金收付制就是记载实际现金的收入与支出。
: 一般简单记帐,以及金流不大的情况,用的就是现金收付制。
: 最基本就是要记好现金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 如果整个道场没人会会计,大可以请会计事务所帮忙,费用其实不会很贵,
: 一年也只有一两次而已。
: 《宗教团体法》第 22 条明确让你如果是一定规模以下,可以选择现金收付制,
: 只是你要先跟主管机关报备。
: 第 22 条说明就写的很清楚:
: “
: 一、第一项及第二项明定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原则采权责发生制,
: 但属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一定规模以下或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 现有一定规模以上的财团法人宗教团体会计本来就是用权责发生制,
: 一定规模以下的本来就是用现金收付制。
: 这一条是现况的法制化,哪里会对宗教团体造成困难?会造成严苛?
: 哪里严苛了?
: 放心,这草案不会灭了佛教。
: 没听过因为帐记清楚而灭的 XD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4 16:07:00
怎样的严苛条件?没有登记为法人就不会被黑道威胁吗?http://i.imgur.com/QuOayOK.jpg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21:00
至少不用财务完全透明,让随便有心人士看光光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4 16:22:00
年度报表的相关规范明明都有在说明条列啊那一项说报表要让人看光光?明明是给主管机关备查啊几进几出立院和先在版本的草案法条是否真的不妥根本无关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4 16:32:00
财务不公开才比较容易被黑道威胁吧,因为容易拿来洗钱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4 16:32:00
说实在的从佛教会的脸书说宗教团体法草案第十七条会让法院可以任命住持这点 我很怀疑有不少发言的确是废话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3:00
财物不会公开,不要再说一些跟事实不符合的事情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4 16:33:00
勒索绑架无法“永续洗钱”,效益比较低 XD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34:00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4:00
也不可能随意任命住持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5:00
见鬼了喔,谁说的白纸黑字写说如果影响就可以不公开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35:00
不可能随意任命住持,根据在哪?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6:00
现在是把这边都当文盲吗?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36:00
可以不公开?哪一条?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7:00
不要把这边当成line群组婆婆妈妈一样好操弄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38:00
就事论事说话而已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9:00
你根据什么事实?草案内容还是律师撷取某一段话的操弄内容?这边不是文盲,也不是line上面那种不查证的群组一直瞎掰到底是怎样?佛教徒不用守戒了。简单条文都不去看就在那边瞎掰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4 16:42:00
第24条只是要求提供捐献者,类似捐款收据查询的服务吧?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42:00
草案的确有他不妥处,但绝对没有你说的捐一百块就能查帐也绝对没有可以任意更换住持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45:00
你也没提第几条,少在那里煽动情绪、危言耸听K大是用猜的吗?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4 16:46:00
https://goo.gl/kASGWY 公益劝募施行细则 第六条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46:00
网络上有很多关于宗教法草案不适当的原因,都公开发表可以查这什么条例?现在讨论的是宗教法草案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4 16:48:00
我的意思是那条的作用和公益劝募细则第六条类似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49:00
法条怎么订就怎么订,还可以谈类似?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4 16:49:00
现在是要咬文嚼字吗 XD 不然我换成“作用一样”可以吗?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4 16:50:00
拜托你请用imgur来传图片啦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51:00
既然作用一样,何必再立法?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4 16:52:00
十七条就没说法院可以任命住持啊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4 16:53:00
随便啦,反正我又没有捐钱给宗教组织的习惯。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53:00
条文就是文字为证,还有模糊空间的话,也别讨论了这法条刚好就是一些外行、非宗教人士订的,到现在连谁有参与都不敢公布https://goo.gl/ZkNHCo第十七条 法院可选任临时负责人外行人凭什么判定谁可以当住持,这不是侵犯宗教自由,什么才是侵犯宗教自由?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4 16:59:00
宗教法人的负责人没有指定要是住持。也没有指定要和住持或修道院院长是同一职位。^连带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7:01:00
那就更奇怪了,不是住持,还可以管寺院,宗教自治在哪里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4 17:07:00
自家宗教组织推选的人选,是要问谁?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7:09:00
对呀!宗教法草案还这样订,明显违宪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4 17:11:00
我觉得要不是"中文不好",就是"装傻卖萌",没兴趣奉陪囉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7:12:00
我相信真理越辩越明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4 17:14:00
哈哈,那寄信去问许玉秀前大法官的意见啊 XD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4 17:35:00
负责人负责的是法人的俗事事务啊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18:44:00
有些团体的担忧 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 我会努力
作者: zwx (王子面)   2017-07-24 20:31:00
我可以跟你说,一堆宗教团体超怕财务透明公开的,这才是他们反对的重点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4 20:32:00
反正十七条不足以让法院任命住持啦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21:56:00
P大 负责法人的俗事事务?写在哪一条?zwx 请举例P大不要讲不负责任的话 就事论事、论条文说清楚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05:00
跟你谈法条了,你还不是跳针100块可以看财报,你先拿出法条解释清楚到底那边有?不要一直跳针很痛苦吗?我都回文拿法条跟你谈,请问你拿什么跟大家谈?个人不支持啦,结束,这样?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08:00
许玉秀大法官在释字第573号解释言:本案中监督寺庙条例对特定宗教之财产监督,因而既侵害自由权亦侵害平等权,既违反宗教自主原则,亦违反宗教平等原则 。释字第573号解释 原文请参考:https://goo.gl/1fXdd7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10:00
所以你要不要先厘清自己在谈寺庙监督条例还是宗教团体法草案?拿寺庙监督条例说宗教团体法草案内容违宪?颇令人讶异..真的很佩服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15:00
我要说的是宗教法草案依然违宪 权利不增 义务更多因为是草案还不能申请释宪 核心精神是一样的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16:00
举出那边违宪,不要又空口拿一条就连李永然也不敢用违宪评断,只敢说有违宪之嫌,不知道你从那边的拿到讯息,奉劝您五戒守持好,不然无舌百舌报,可以看看地藏经唷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19:00
李永然律师:台湾没有设宗教团体法必要性https://goo.gl/CiK7Mn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20:00
李永然是说恐有违宪之嫌 看清楚很难吗?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21:00
t您真的是佛教徒?文中说:草案中对于宗教团体的组织、财政、人事等已经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的相当性和必要性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24:00
我才好奇某些团体是不是佛教团体ㄌㄟ,不妄语都不用守,一直造谣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24:00
旁观者清 不用一直质疑我的每一句留言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25:00
[恐有违宪之嫌]怎不继续说下去神奇了 你可以质疑P大,别人不能这样质疑你?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27:00
我没有做人身攻击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601308其实我不想战 我只是认识一些法师 深知他们的处境希望可以从理性角度讨论 宗教法不适用的原因这里有一些人的心声供参 https://goo.gl/asgZcM其他我就等收集好明确条文再回应 谢谢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5 00:09:00
http://imgur.com/bfzz8lT见草案第十三条的说明 此负责人与管理组织并不需要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只是为了管理法人的世俗事务由宗教团体自己任命与设立 并写入章程中 也就是说法人负责人根本不是指宗教团体的主要管理者 而是指宗教团体选任的法人运作的管理者 但就这个职位根本没有管到寺庙运作寺庙监督条例违宪是因为对特定宗教监督 然而宗教团体法可是对于所有愿意登记成为宗教法人的宗教团体平等的监督耶你真的确定自己举对资料吗?再者 宗教法人的章程自订 是否登记也属自决 哪里违反比例原则 而这评语还是取自台湾佛教会这个认定十七条给予法院任命住持权力的组织的说帖 真是太神奇了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5 08:14:00
不是为反对而反对 而是这个草案还有很多疑虑 让宗教人士担忧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8:43:00
所以担忧就可以不依照条文自我幻想的方式批判政府正常条文?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11:00
才没那么多闲时间 只是担心法师未来弘法权益被侵犯 所以出来发声你也不用一直帮政府护航 虽然我知道他们现在很需要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9:22:00
根据那条造成受损,拿出来谈,不止一个网友告诫你不要自我幻想,这样是犯妄语谨慎自己口业吧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24:00
修行是要修自己 没看过佛教徒一直骂人犯妄语的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9:26:00
提醒你跟骂你不一样喔建议你依照事实法条谈论,这边大家都能查证你讲的真实与否。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27:00
谢谢提醒 我清楚自己的目的不是为自己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9:29:00
datoguo依照法条一个个谈你看了吗?你有看过草案内容吗?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30:00
我看过 也听过律师解说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9:31:00
你有看完再谈吧,只看片段也是看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31:00
我的疑问是 宗教家依据自己的信仰 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 一般人依据什么理由 认为自己可以指导他们怎么生活?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35:00
如果你有站在宗教家的立场 仔细体会 就会清楚 整部草案的立意 就是这个意思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9:40:00
请举出法条来讨论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42:00
先提出大方向观点 法条部分分析好会提供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5 10:11:00
没有法条做论证基础 谈和大方向?
楼主: hiuri (Kirsty)   2017-07-28 00:39:00
不是没有 我当然是有一条一条看过的 还谢谢你提醒喔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1:12:00
扫过去也是看,你有仔细看吗?有仔细看的化说一下那条说要公开捐款不得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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