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提供沈惠珠律师的分析提供参考。
1. 现况是:
还没登记的寺庙想成为有登记的寺庙,
但因为不合政府的严苛规定条件,
而不能登记。
完全不是他们不想登记让政府管不到。
其实他们根本就希望信众的功德款
都能开立合法的收据,
请看内政部为何要订立宗教团体法的简报,
就可以真相大白。
2.寺庙不怕财务公开,
怕的是被绑架来抢寺庙,
政府能够保护到所有
几万座寺庙的人身跟财产安全吗?
这样财务公开之后,
可能被勒索、被绑架的后果,
算是保障寺庙、保障信众的师父跟道场吗?
3.宗教团体法草案明白规定
“财务报表要事先查核”,
如果不是政府认定的支出,
财务报表就不能备查,
什么是政府认定可以支出的标准?
政府还没有说明白,
修行人不是为作帐来修行的。
4.十几年来,五进立法院的宗教团体法,
为什么都没过?
是经由宗教界的努力所挡下的。
那时不在台湾、年纪小的修行人不知道,
那是多悲壮的立法历程,
都是喊出违宪的声音,
这一次也完全相同的主张,
完全没有不同,
网络都可以查到很多报导文章与法律论文。
5.105年民进党执政将国民党104提出的法案撤回,
105年12月办理3场全国北、中、南三区座谈会,
所拿出的版本,
除了少掉财务公开、法会收支
必须会后30天报备公开的一条条文外,
其他全部延用国民党的版本,
会中也宣布立法的时程是
今年1月准备送立法院,
没参加的人完全被蒙在鼓里。
6.现在出来喊违宪的宗教人士,
如果不算第一线的人,
什么叫第一线的人?
宗教有分阶级吗?
尤其是佛教,中国佛教会、台湾省佛教会
都已经连署反对,他们都是第一线的人。
7.58条规定,现在草案版本是57条,
那是规定要来管没有登记的宗教团体和“个人”,
但是管什么?
管烧香烧纸钱要移给另外的主管机关罚钱,
不是管他有没有开收据、财务公开、作帐。
大家关心的事,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这样规定做什么?
自己一个人弘法的要列册辅导,不知道要辅导什么?
8.23场的说明会,
拿出来的版本跟去年12月的一模一样,
那么去年3场说要广纳意见回去修订的承诺在哪里?
去参加的人都说了废话吗?
突然又要连开23场,
如果开完仍然不纳入宗教团体意见修订
就送进立法院,
那时候再来反应,
不就要跟一例一休、年金、前瞻、同婚等法律一样,
再来上街头抗争吗?
没有这些出来表达声音的宗教人士
不又是跟过去5进5出一样吗?
9.政府从下周起的座谈会全部停办延后了,
最最重要也最正确的是,
大家一起踊跃去参加政府的说明座谈会,
把疑问问清楚、把意见说出来,
亲自听听各方的说法,
不要在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各自解读,
网络发生错误资讯的讯息,
就是听了还是不清楚造成的误会。
要杜绝这个误会,
就要宗教界及护法居士共同参与关心宗教立法的事,
不要只听少数人或是少数所谓专家学者或是政党立委的说法!
关心宗教立法前途就请大家踊跃一起参与弄清楚弄明白!
#宗教自由
#拒绝国家机器把黑手伸入宗教
※ 引述《datoguo (大头仔)》之铭言:
: ※ 引述《sheng530220 (孤乡人)》之铭言:
: : 【宗教团体法草案之评析】-【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 : 此文并刊登于【人权会讯】,第119期,2016年1月份
: : 作者: 陈清秀 ( 2016年2月2日 08:30)
: : 关键字:宗教团体法 人民团体法 宗教自由
: : (引用此专业文的下半部份,并在局部重要关键字增加【】,主要目的是以利阅读及理解,作者只要提及【恐有违宪之虞】之类的客气措词,大概都算是草案涉及违宪之处,还不是处处都有写上类似措词)
: : 详细全文超联结:
: : http://www.npf.org.tw/2/15686
: (....中间恕删....)
: : (五)会计制度强制统一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宗教团体作帐之财务负担
: :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为尊重宗教团体之自主权,似应由其自行决定选择何种会计原则。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会计专业素养,其所得原则上享受免税优惠,也免除结算申报义务。因此,应尊重宗教团体之宗教活动收支特性以及习惯,在一般寺庙,或许应采取简易会计记帐方式,采取现金收付制原则,达到相当大规模以上之宗教团体,才要求采取权责发生制。
: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强制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一定规模以下】或【采权责发生制显有困难】【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草案第22条)。此一【管制规定】似【过于严苛】。
: 针对会计制度我要补充说明。
: 我发现反对理由有些是说啥会计很复杂、会造成道场负担、太过严苛之类。
: 这根本是假议题。
: 文章说:
: “
: (五)会计制度强制统一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宗教团体作帐之财务负担
: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为尊重宗教团体之自主权,
: 似应由其自行决定选择何种会计原则。
: 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会计专业素养,其所得原则上享受免税优惠,
: 也免除结算申报义务。
: 因此,应尊重宗教团体之宗教活动收支特性以及习惯,
: 在一般寺庙,或许应采取简易会计记帐方式,
: 采取现金收付制原则,达到相当大规模以上之宗教团体,才要求采取权责发生制。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强制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
: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采权责发生制显有困难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
: 得采现金收付制(草案第22条)。此一管制规定似过于严苛。
: ”
: 是这样吗?
: 《宗教团体法》第二十二条:
: “
: 第二十二条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
: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 前项一定规模,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宗教法人之会计年度起迄,以历年制为准,并应设置帐簿,
: 详细记录有关会计事项及凭证;其会计帐簿应保存十年,凭证应保存五年。
: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总额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其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 前项一定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 ”
: 权责发生制可是会计学基本原则,它是国际公认标准,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 也是所得税法及一些法规规定的团体组织会计基础。
: 会计基础主要就 2 种: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收付制。
: 二选一,一点都不复杂。
: 目前法规所采之会计原则主要也是这 2 种。
: 简单说明:
: 现金收付制:交易事项在收付现金时,才认定交易已发生而入帐,
: 其收入及费用亦归属于收付现金之会计期间。
: 权责发生制:凡交易发生时,不论是否收付现金,均应列帐,
: 而其收入与费用亦于交易发生期(而非现金收付期)认列;
: 换言之,凡当期已发生之收入费用,不论是否已收付现金,均认为是当期之收入费用。
: 如果有确实作好会计,财务金钱流向清清楚楚,根本不会有问题。
: 哪里严苛了?
: 拿会计复杂、宗教团体不能负荷为理由反对,
: 就好像在说因为宗教团体不会作帐,所以不用监督财务流向,
: 根本就是因噎废食、本末倒置。
: 那同样的逻辑,也可以说会计对于政治人物很复杂,政治人物不会作帐,
: 所以不用监督财务流向。
: 一定规模以上,会计基础使用权责发生制,这是现有法规规定。
: 例如现行财团法人的会计基础,就是权责发生制。
: 老早行之有年了。
: 人家财团法人宗教团体就可以适应的很好,没有问题。
: 有因此发生困难吗?有因此造成法难吗?
: (有不少佛教团体其实是财团法人喔,可是用权责发生制一样活的好好的)
: 而一定规模以下,《宗教团体法》第 22 条也很明确让你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制。
: 第 22 条很明确说:
: “
: 第二十二条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
: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 ”
: 现金收付制就是记载实际现金的收入与支出。
: 一般简单记帐,以及金流不大的情况,用的就是现金收付制。
: 最基本就是要记好现金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 如果整个道场没人会会计,大可以请会计事务所帮忙,费用其实不会很贵,
: 一年也只有一两次而已。
: 《宗教团体法》第 22 条明确让你如果是一定规模以下,可以选择现金收付制,
: 只是你要先跟主管机关报备。
: 第 22 条说明就写的很清楚:
: “
: 一、第一项及第二项明定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原则采权责发生制,
: 但属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一定规模以下或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 现有一定规模以上的财团法人宗教团体会计本来就是用权责发生制,
: 一定规模以下的本来就是用现金收付制。
: 这一条是现况的法制化,哪里会对宗教团体造成困难?会造成严苛?
: 哪里严苛了?
: 放心,这草案不会灭了佛教。
: 没听过因为帐记清楚而灭的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