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类] 学习透过正理观察

楼主: cool810 (silence)   2014-09-18 07:14:32
摄类(2)─成事(摘自理路幻钥小理路第二单元)(摄类分为小理路、中理路、大理路
三大科,小理路复分为七小科,此处节录小理路第二小科)
由量识所成,为成事之性相,此分为二种,谓常及物。
法与非刹那性相符者,为常之性相。常分为二种,谓可成为是之常及不可成为是之常
。可成为是之常者,谓所知。不可成为是之常者,谓常与物二者。
能表功能,为物之性相。物分为三种,谓物质、心识、不相应行。微尘所成,为物质
之性相。物质分为二种,谓外物质及内物质。谓士夫(人)相续所不摄之微尘所成,为外
物质之性相,事例如:瓶、柱、地、水、火、风四大等。谓由士夫相续所摄之微尘所成,
为内物质之性相,事例如:有漏近取色蕴。显而了别,为(心)识之性相,事例如:眼识
。非物质与识任何一种之有为法,为不相应行之性相,事例如:物、无常,马、牛等数取
趣(泛指动物)。
复次,成事分二,谓一与异。不是各别法,为一之性相,事例如:所知、常、物。是
个别法,为异之性相,事例如:常与物二者、能相(性相)与所相二者、柱与瓶二者、金
瓶与铜瓶二者。
复次,所知分二,谓自相及共相。非由名言分别所假立而由自之性相所成立之法,为
自相之性相。系由名言分别所假立非由自相所成者,为共相之性相。如是,胜义(真正)
能表功能之法,为胜义谛(真谛)之性相。不能胜义(真正)表功能之法,为俗谛之性相
1.“成事”的“事”是有成立的、有存在、事实的。如龟毛兔角,本身就不存在的,就
不叫成事。
2.成事的定义“量识所成”:(某事物)的存在,肯定有一个相对的去说他存在,谁去
和它相对?跟量识对的时候才说他存在。如果是“非量”,这个认知本身有问题,有
问题的认知里有它存在,不代表它真的存在。心(认知或心识),本身就是“量”的
体性,因此叫“量识”。任一个量识,它有确实了知它就知道,“量识”包括佛菩萨
的量识、凡夫众生的量识,任一个量识,如果有确实了知,叫“量识所成”。
3.“成事”同义词:“所知”、“有”、“所量”、“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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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透过正理观察
“名相”、“性相”、“事例”,三者有密切的关系。对于一个“名相”能否认识,
要由其“性相”内涵了解,并且能举出相应的“事例”为依据。举出一个事例(名相)时
,正确的认识要由它的定义(性相)去讨论。
“色”(色法)的性相:具质碍性者。(心法、不相应行法、常法三者不具质碍性,
只有色法具质碍性)
“色法”(名相),此名相的内涵是“具质碍性者”(性相),其“事例”如杯子(
杯子具质碍性/杯子是符合能作用之无常法的实事,因此可以举杯子为事例)。
讨论“名相”时,要由其“性相”认识。例如思惟补特伽罗是否为无常法?回答是,
因为它具有刹那刹那坏灭的性质。(无常法的性相为符合刹那刹那坏灭者)
同一“事例”,其“名相”与“性相”具有“是、非、有、无”八周遍门,涵盖事例
范围一样的同义词。例如:1.“能表功能”(性相)与“实事”(名相),其事例范围一
样,因为“能表功能”与“实事”符合八周遍门。2.“色法”(名相)与“具质碍性者”
(性相)具八周遍门。2.“色处”(名相)与“眼识所缘境”(性相)具八周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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