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ffy (杰飞)》之铭言:
: (3) 长荣劳方大略提出八项诉求(包括劳工董事这一项),由于未能达成
: 全部要求而罢工,下一个层次的问题是:“当其中一个诉求不合法时,劳
: 方是否可以在调解不成立后罢工?”
: 这个一来是高度争议事项(劳方的诉求会让资方违法),二来依台湾现行
: 的劳动法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类的争议送进法院处理是很正常的,
: 说“滥诉”是太严重了。
不认同是高度争议,
我想这是很初阶的(诉之)客观合并问题。
一状提出八个请求权且没有请求权规范竞合,去调解委员会调解,
八个都没调成,
然后原告就一状向法院民事庭起诉, 请求依八个请求权给付八样东西,
(一个法令or契约依据用八次, 就是八个请求权, 拜托不要跟我争这个)
其中一个请求给付的标的违法, 假设是毒品or陪睡好了,
法院会说整个起诉违法?
Come on, 一个调解程序不代表只有一个劳资争议,
就跟一个案号不代表只有一个诉讼一样。
你应该有发现, 引用民法第111条已经是很保守的用法,
只有一个劳资争议才会这样用,
我是工会方的话就会说有八个劳资争议。
啊其实本来就八个,只是一次提和分八次提一样,当然我是受不了一年罢八次工。
长荣告这个的胜率是多少? 就零嘛.
零胜率的提告是不是滥告?
其实这就是在玩法院的分案、管考规则,
一般起诉案多久要进行一次? 办案期限多久?
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呢?
甚至直接声请假扣押桃园空服职业工会及干部的财产呢? 为何不做?
因为会马上被驳回吧。
如果是我, 也会选择可以有4个月做新闻、吓死一堆宝宝的方式。
: : (当然 面有一大部分是官僚主义造成的低效率,例如这种滥告,用民事诉讼法第249
: : 条第2项是可以迳驳回的。相信这也是原告不提假处分的原因)
: 你确定知道最后两行自己在写什么?
只是在取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