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 我很久前不就说过了,证交法规定独董不能是公司员工。
若要选任董事公司法就规定是股东选出。
要劳董就说要股东支持,像现在公营事业约束股东(政府)一定要投票支持劳工董事当选
。
但现在劳工协商的对象是公司,并不是股东。
公司没有权力帮股东同意指派谁当董事。
除非大股东愿意与劳工协商,双方签订契约。
在彰银案,最高法院虽然认同约定双方约定支持台新担任董事,但也说了“财政部出售持
股、或台新不再是彰银最大股东”的解约条件,形同要无限期支持台新继续取得经营权,
支持时间是否已逾越合理范围,造成股份与股东表决权长期分离,对公司治理不利;而契
约能否约束股东的表决权?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审未予厘清。
所以想要劳工董事,需要同意的对象是长荣航空的股东,至少是大股东,这与长荣航空资
方无关,资方与负责人是没有权力代表长荣航空或背后大股东签立协议。这也是现在长荣
控告工会的基础。你工会提出一个无法达成的事项,又把他放到罢工的投票理由之一,就
是白白给人打的。
至于实务上要达成当然容易,航运或基金会改派就好,但若法人解任此法人代表呢?董事
会改选后这个法人没选任董事呢?
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改公司法及证交法,但我们商法的法律体系是偏美日体系,这样引入
欧洲等社会主义较盛行国家的法条,很容易搞成四不像,不是一蹴可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