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长荣航空下午3:30赴台北地院 提告工会非法

楼主: ahodes (宇宙护卫队)   2019-06-23 01:56:20
※ 引述《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之铭言:
: 那问题来了,什么叫行为部分无效?什么教除去该部分亦可成立?
: 到底符不符合要件不就要律师去法庭上攻防让法官判出来的?
: 还是你觉得你自己就法官,可以自由心证的认定就有法效可以强制执行?
: 上法院本来就不一定要有结果,本就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之一.
: 法律上有争议不就是该上法院给法官判?难不成找你调解?
按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法院
得不经言词辩论,迳以判决驳回之,民事诉讼法第249 条第
2 项定有明文。所谓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
显无理由者,系指依原告于诉状内记载之事实观之,在法律
上显然不能获得胜诉之判决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845 号判例意旨可资参照)。
这是法官的常用例稿,
“不经言词辩论”, 参考一下。
作者: sinju1204 (rater)   2019-06-23 02:08:00
不经言词辩论的前提是法律上显无理由 你真得懂你在引啥法条吗? 自己引用法条打你自己脸喔XDD
作者: 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   2019-06-23 02:10:00
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你不错喔...显无理由的要件跟认定你要不要贴一下?还是大法官你自由心证即可?上面已经有人贴比我写得详细的..你没看?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19-06-23 04:12:00
不愧是法律小尖兵。我一定要帮你补血。
作者: yachun28 (王杰加油!!)   2019-06-23 08:28:00
XD
作者: impose (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2019-06-23 09:26:00
这条实务上非常少用,以台北地院为例,去年7991个民事判决只有37件是以这条直接驳回必须非常非常明显没有理由才可能用这条,但从大家讨论这么激烈来看,恐怕很难认定这个诉讼是显无理由
作者: danic (好运旺旺来)   2019-06-23 09:34:00
哈哈,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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