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之铭言:
: 那问题来了,什么叫行为部分无效?什么教除去该部分亦可成立?
: 到底符不符合要件不就要律师去法庭上攻防让法官判出来的?
: 还是你觉得你自己就法官,可以自由心证的认定就有法效可以强制执行?
: 上法院本来就不一定要有结果,本就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之一.
: 法律上有争议不就是该上法院给法官判?难不成找你调解?
按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法院
得不经言词辩论,迳以判决驳回之,民事诉讼法第249 条第
2 项定有明文。所谓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
显无理由者,系指依原告于诉状内记载之事实观之,在法律
上显然不能获得胜诉之判决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845 号判例意旨可资参照)。
这是法官的常用例稿,
“不经言词辩论”, 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