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卖房享优税 三要件
2024-08-30 00:00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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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示意图。 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外籍人士于境内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不动产,都应在过户次
日30日内申报,若符合户籍登记(或居留地址在当地)、未出租营业、前六年未曾适用同
一租税优惠等条件,也可适用自住优惠。
境内居住的外籍人士,若遇到出售房屋、土地等状况,常苦恼于未设立户籍,不知道是否
须申报房地合一税。
高雄国税局表示,只要出售2016年1月1日后取得的本国房地、以设定地上权方式之房屋使
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论所有权人或权利人在台有无户籍,均应依所得税法规定
,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
及其他有关文件,主动申报房地合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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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卖房课税规定
国税局指出,外籍人士若符合三条件,同样享自住租税优惠,房地合一税的自住优惠包含
400万元免税额,超过部分以最低税率10%来课税。
三条件包括第一,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该自住房屋完成户籍登记,且持有
并居住连续满六年,而外侨可以居留证的“居留地址”视同完成“户籍登记”。
第二,交易该自住房地前六年内,并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第三、纳税人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该自住房地前六年内,未曾适用同一租税优惠。
国税局举例,甲为外籍人士境内居住者,在2017年3月购置A房地自住,因非本国籍国民,
无法办理户籍登记,但甲君居留证所载地址为A屋,甲君持有A房地并居住连续满六年,且
交易前六年内无出租、供营业及执行业务使用情形,后续在2023年11月出售A房地,因符
合自住房地要件,故可适用课税所得减除400万元免税额,超过部分以10%计算应纳税额的
租税优惠。
国税局提醒,外籍人士出售房地,记得在房地办理移转登记次日起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税
,若要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除了须为境内居住者身分,也要留意符合自住三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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