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免扣缴所得 须申报
2024-08-27 00:22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等扣缴义务人给付免扣缴所得时,虽不用扣缴税款,但仍要
记得在每年元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列单向国税局申报。
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明定,违反扣缴义务者应裁罚。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
产财团或执行业务者等,给付免扣缴所得,例如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或是其
他所得,因不属扣缴范围,而未扣缴税款,仍应依规定在每年元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列单
申报国税局。
国税局表示,扣缴单位未依限填报或未据实申报免扣缴凭单,应处扣缴义务人1,500元罚
锾,并限期补报,仍不补报者将再依法处罚。
国税局举例,一位王老板2023年间给付未达起扣点的租赁所得1.2万元,误以为给付免扣
缴所得就免申报,随后才补报,但已超过申报期限,应处1,500元罚锾,因属稽征机关查
获前自动补报,适用减免处罚标准,按应处罚锾减半裁处750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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