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换”也要缴土增税 符合四条件能节税
2024-08-26 12:54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即时报导
https://reurl.cc/rvLAaE
房市示意图。记者游智文/摄影
当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土地时须缴交土地增值税,其中又分为一般税率20%至40%不等、自用
住宅优惠税率10%。高雄税捐处26日提醒,交换土地也视为买卖,双方应按各自移转土地
持分申报现值,且符合四条件,可申请按照优惠税率课征土增税。
高雄税捐处表示,土地税法第34条所称“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换”之土地在内
,也就是“交换”视同“买卖”,双方不是按土地交换差额申报,而是要按各自移转土地
持分申报现值,交换双方应于订立契约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报。
税捐处提醒,若交换的土地符合四条件,包括面积未超过都市土地3公亩或非都市土地7公
亩,地上建物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且其中1人已在该地办完户籍登记
,并在交换的前一年内,未曾供营业或出租使用,即可申请适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
10%优惠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8186072?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