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损益认列 厘清完工日
2024-07-19 00:56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承包工程若已建造完成并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属完工,
而非以取得工程验收证明或保留款后,才计算认列工程损益。
国税局说明,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营利事业承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认定,应以承造工
程实际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领日期为准。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1年营所税结算申报,以尚未取得承包商验收证明及保留款为由,
未列报在2019年承揽乙营造公司新建大楼的门窗安装工程相关损益,不过经国税局查核发
现乙营造公司所承作的新建大楼主体工程已在2021年完工验收,并连同甲公司承作的门窗
安装工程一并交付委建人受领使用,即属完工,因此依规定调增工程损益1,500万元,补
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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