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公益出租房地 不适用优税
2024-07-18 03:00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房东为公益出租人,享地价税、房屋税、所得税等优惠,由于仍属出租使用,当出售出租
的公益住宅时,无法适用土增税自住优惠。
台中税务局指出,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土地,须分别符合出售前一年或前五年内不得出租或
营业之限制,即使将房地出租做为公益住宅,仍属供出租使用,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
率规定,应按一般税率核课土增税。
土增税一般税率分三级,分别为20%、30%、40%,民众多会利用“一人一生一次”机会
申请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税率可降至10%。
若要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必须是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
亲属所有,且在签约买卖前已办理完成户籍登记;于出售前一年内未出租或供营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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