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韩租税协定 优惠报你知
2024-07-17 00:25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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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联合报系资料照
为避免双重课税,台韩所得税协定已于今年开始适用,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提醒,双方针对
非居住者的股利、利息、权利金扣缴率皆降至10%,台商、韩商可留意相关规定。
中区国税局表示,我国与韩国签署“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简称台韩所
得税协定)已于2023年12月27日生效,并自2024年1月1日开始适用,为我国第35个生效之
全面性所得税协定。
国税局说明,台韩所得税协定第7条规定,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无常设机构或未经由
该常设机构从事营业者,其取得的营业利润仅由该企业所在国家课税,不在我国课税,可
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填写申请书,并检附所在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住者证明、合约书影本、
委任书、所得相关证明,并同于申报纳税时或另案申请适用各协定“营业利润相关减免税
”规定。
例如,韩商A公司与台湾B公司于2024年3月签订技术服务合约,约定由韩商A公司定期派遣
员工来台为B公司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每年大约来台一至二次,每次在台停留期间大约须
一至二周。
由于停留时间短于台韩所得税协定“任何12个月期间内合计超过183天”规定,尚未构成
该协定第5条规定的常设机构,因此,韩商A公司可向台商B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申请其取
得的服务报酬,适用台韩所得税协定第7条第1项营业利润规定减免所得税。
国税局提醒,韩国企业取自我国境内的营业利润想申请适用租税协定减免所得税,应审视
是否符合营业利润免税要件,若符合,可向给付人所在地的税捐稽征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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