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额扣抵 掌握三关键
2024-07-18 03:00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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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球布局取得境外所得,在他国已缴纳税款可在限额内扣抵我国税负。 联合报系资
料照
企业全球布局取得境外所得,在他国已缴纳税款可在限额内扣抵我国税负。勤业众信税务
部资深会计师陈建宏昨(17)日表示,境外税额扣抵应留意三大注意事项,包含计算方式
、租税协定、相关凭证。
为加速全球供应链调整并分散风险,愈来愈多台商从事跨境投资贸易、赚取境外所得,若
有境外来源所得而被扣缴的所得税款,为避免重复课税,营利事业可依《所得税法》规定
,针对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规定办理就源扣缴的税款,申报扣抵台湾营所税。
陈建宏提醒三大注意事项。首先是计算方式,营利事业较易错误申报的是境外所得额,应
为取得海外收入减除其所提供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额,而非直接以海外收入全数作为境
外所得。
其次,营利事业在取得境外所得时,也须注意境外所得是否有来自与台湾签订租税协定的
国家,如纳税人因未向境外所得来源国的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适用租税协定,导致在
国外多扣税款,多扣的税额,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国内应纳营所税。
第三,境外所得已在所得来源国缴纳税额的营利事业,应取得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的
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在申报营所税时主张抵扣。
依财政部规定,纳税凭证可免经台湾驻外单位验证,但如有主张扣抵大陆已纳税款者,依
规定仍应经过公认证程序。另,“同一年度纳税凭证”是指营利事业按权责基础并计的境
外所得所属年度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而非实际缴纳国外所得税年度。
最后,陈建宏提醒,跨国集团应检视集团内,若有属于租税协定所规范,不论是所得来源
国或台湾境内免予课税或订有上限税率的所得,都应向所得来源国或台湾税捐稽征机关申
请适用租税协定相关规定减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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