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买自住房屋 五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 将会被追税
2024-03-13 10:26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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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示意图。记者朱曼宁/摄影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自住换屋经核准适用房地合一税之重购扣抵或退税优惠后,
若新购买的自住房屋在五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依法应由国税局追缴原适用重购
扣抵或退还的税额。
台北国税局说,个人换屋适用房地合一税之重购退税优惠,无论是“先卖后买”或是“先
买后卖”,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售旧屋与重购新屋的移转登记时间在两年内。二、个
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于该出售及重购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三、该出售及重
购之房屋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另为避免投机行为,落实保障自住权利,重购
之房地若于五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君于2019年9月买进A屋并设籍居住,2021年5月间以总价1,250万元出
售,另于同年5月底以1,665万元买进B屋供自用住宅使用,属自住房地“先售后购”的情
形,因甲君于A屋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算两年内重购B屋,且于两屋均有设籍居住,无出租
、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其重购价格1,665万元大于出售价格1,250万元,因此甲君办理
2021年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时,计算出售A屋应纳税额10万余元可全数作为重购
自住房地扣抵税额减除,无须缴纳房地合一税。
然而甲君于2022年7月将新购B屋出售,属于五年内再行移转,台北国税局乃对甲君追缴原
扣抵税额10万余元。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因个人财务关系,以致于2022年出售B屋,
并非转卖投资获利,请撤销该笔追缴税额。经该局以新购之B屋于五年内再行移转,依法
应由国税局追缴原适用重购扣抵或退还的税额,此与出售重购房地是否获利无涉,乃驳回
其复查申请。
台北国税局呼吁,个人自住房地出售并重购如适用房地合一税之重购退税优惠,如新购买
的自住房屋在五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将遭补征,因此民众
于出售房地时,应特别留意,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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