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房屋买新卖新 不符重购退税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03-11 11:21:01
房屋买新卖新 不符重购退税
2024-02-29 00:40
经济日报/记者翁至威/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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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示意图。图/记者游智文摄影
换屋族可善用房地合一重购退税优惠,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民众应留意适用要件,若
购入房地旋即出售、“买新卖新”,恐不符“重购”定义,将难以说服国税局同意重购退
税。
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换屋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优惠,无论是“先卖后买”或是“先
买后卖”,须符合三大条件。
首先,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在两年内;其次,个人或配偶、未成年子
女应在出售及重购房屋办理完成户籍登记并居住;第三,出售及重购房屋并无出租、供营
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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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重购退税规定 图/经济日报提供
此外为避免投机、落实保障自住,重购房地若在五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国税
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
国税局表示,重购自住房地合一税额扣抵或退税优惠机制,是为鼓励自住,而自住房地要
件是以房地客观使用状态为准,须以房屋“完成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为限,且无出
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此外配偶之间,一位出售自住房地,另一位重购房地者,也可适用。
国税局举例,纳税人甲君的配偶在2021年4月间取得自住房地A屋,后来在2022年12月间甲
君再购入其他房地B屋,旋即在2023年2月间出售B屋,两屋均设有户籍。
甲君在办理申报时,自行减除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但国税局认为,甲君购买B房地后
立即出售,“买新卖新”的情况与“重购”自住房地政策目的不符,再加上甲君实际持有
B屋仅两个多月,查调B屋水电费资料后,难以认定甲君有实际居住使用,国税局最后不准
认列重购扣抵税额,并补征税额。
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B两屋皆设有户籍,国税局应同意核认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
,但经国税局驳回复查申请。
国税局呼吁,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如欲申报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
,个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购房屋除须设有户籍外,尚须有实际居住事实,才
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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