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兑换损益 实现才能列报
2023-12-21 00:53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外币兑换盈益或亏损,须实际发生才能计入,如因
汇率调整而产生的暂时性帐面差额,属于未实现兑换损益,不得列计为当年度收益或损失
。
中区国税局说,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认列兑换损益应以实现者为限。因此,
营利事业从事交易如透过外汇存款帐户进行收、付款,该帐户提领或解约兑换新台币时,
应按当日汇率折算,认列当年度收益或损失,并应保存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损益计
算方式得以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平均法处理;如果该外汇存款帐户是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暂
时性损益,还不是实际发生的兑换损益,则不得列计盈亏。
中区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2,000万元兑换损失是
源自该公司当年度以外汇存款帐户汇出外币对外融资贷款,及收回外币对外贷款后存入外
汇存款帐户,该公司将外币借贷时点误认为兑换损益已实现,并以原购买外币的汇率与借
贷时的汇率差额列报为兑换亏损,经查核发现甲公司该笔外币截至会计年度结束时并未兑
换新台币,其列报兑换亏损尚未实现,乃否准列计损失,调增课税所得额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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