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不实发票 将负刑责
2022-11-02 00:40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明知无销货事实,却开立不实统一发票交付其他营业人,作为进
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如遭税捐稽征机关查获,企业负责人将以
涉嫌帮助他人逃漏税,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刑责。
国税局官员说明,依《税捐稽征法》规定,教唆或帮助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
方法逃漏税捐,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南区国税局近期查获辖区内A公司与B公司无交易事实,不过A公司却以销售额7%的代价,
开立销售额2,000万元的统一发票,交付给B公司充当进项凭证,并向税捐稽征机关申报扣
抵销项税额。国税局除了将A公司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外;B公司也被补征营业税100
万元,并加处罚锾。
此外,国税局官员表示,先前曾有甲公司以家族成员设立乙企业社,被国税局查获公司取
得的进项凭证,大多源自乙企业社所开立的发票,不过乙企业社却无提供劳务的事实,因
此遭处罚金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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