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员工车辆 节税有眉角
2022-07-13 00:39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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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系资料照
高雄国税局昨(12)日提醒,员工在职期间因业务需要,使用自有车辆从事营业人指定工
作,经书面约定车辆的修理费用由营业人负担,如果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第33条规定中所列凭证,则进项税额可提出扣抵销项税额。
高雄国税局表示,因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公司行号等营业事业购买九人座以下的小客车
,无论是营业人自用乘人用途,招待外宾载客需要、甚至是员工代步所需,如果不是直接
作为商品出售的小客车,进项发票都不能扣抵税额。
公司行号面临进项税额无法申报的情况,可能会选择请员工自备车辆,或者公司自行租用
小客车让员工使用,因为公司行号以租赁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车,如果属营业租赁且供业务
上使用者,则进项税额准予扣抵。
高雄国税局表示,如果公司行号经书面约定员工的车辆修理费用由营业人负担,且员工自
备的车辆是作为销货或提供服务的工作,在取得载有营业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的进项
凭证,公司行号可以将车辆维修的费用列报扣除。
高雄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员工A先生以自有车辆,为公司从事与营业有关的运送工作而产
生车辆修理费用,总金额新台币5万元及进项税额2,500元,A先生车辆的修理费,经双方
书面约定由甲公司负担,且进项凭证已载明甲公司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则进项税额
2,500元即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高雄国税局提醒,除了员工自备车辆的维修项目外,公司行号可以依照规定扣抵外,补贴
业务人员在外出差的油费,若统一发票保留完整也可以申报进项税额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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