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未上市柜股票 买受人代征交易税
2022-07-01 02:32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台北国税局昨(30)日提醒,民众在买卖未上市、柜且未登录兴柜的公司股票,应由证券
买受人于每一次交易,代征千分之3证券交易税,并于买卖交割的隔日填写“证券交易税
一般代征税额缴款书”后,至金融机构缴纳证券交易税。
台北国税局说,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可分为实体股票及无实体股票两种,实体股票
应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经由签证银行签证后发行;无实体股票则应依公司法第161条之
2规定,洽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登录中发行的股份,前述两种方式所发行的股票皆是证券
交易税条例所承认的有价证券,在买卖时应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规定,课征千分之3证
券交易税。
台北国税局提醒民众,如果民众购买到未依法签证发行的股票,不发生课征证券交易税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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