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2 14:04联合晚报 记者徐碧华/台北报导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碰到两件无法适用农地农用免遗产税的案子,两个案子都是被继承人死
亡时,其所有的农地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官员说:“必须同时具备三要件才能免税,包括
继承时农地所有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作农业使用、以及由继承人承受。”
第一个案子比较单纯,被继承人年纪大了,无法管理名下农地,所以把名下农地信托出去
,托人照管。信托时,名下农地转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不料,被继承人在信托期间内过世
了,官员指出:“在被继承人过世的那一个时点,农地还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不在被继承
人名下。”
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同意农地继续做农业使用,要申请农用的农地免计入遗产课税。被
南区国税局驳回,官员说:“因为农地不在被继承人名下。”遗产的财产标的是“信托利
益之权利”,而不是农地本身,就因为遗产是权利而不是农地,国税局否准认列农地扣除
额。
该信托权利的价值仍依农地的土地公告现值计,价值1350万元,以适用税率10%计,继承
人要多缴135万元的遗产税。
另一个案子比较戏剧性。女儿拿妈妈名下的农地去抵押贷款,其他女儿对此不满,于是大
女儿出钱把贷款还了,为保全财产、避免同样的事再次发生,妈妈把名下的农地信托给大
女儿,农地转登记到大女儿名下。这么一来,除非大女儿同意,妈妈的农地不可能再被拿
去抵押借钱。
信托期满后,妈妈并没有去办理“涂销信托登记”,农地一直登记在大女儿名下。妈妈过
世了,办理遗产税申报。女儿们主张农地农用的免遗产税优惠,被国税局驳回。女儿们不
服,申请复查,认为信托早已届满,信托关系已不存在,只是没有去办理涂销而已。但国
税局认为,就因为农地未登记在妈妈名下,妈妈所遗的是“请求权”,是向大女儿请求返
还农地的权利,而不是农地。女儿们的行政救济没有成功,还是要缴遗产税。
该请求权的价值仍依农地土地公告现值计算,高达2000多万,亦即女儿们要多缴200多万
元的遗产税。
南区国税局官员指出,类似的案件不时会出现,规画适用农地农用免遗产税时,除了维持
农用的五年列管规定外,还要注意农地所有权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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