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伤害险的死亡给付是否要课遗产税?

楼主: SBK (sbk)   2019-09-11 12:05:38
有一伤害险
要保人、被保险人皆为A
指定受益人B
今甲因车祸当场死亡
保险金额500万,是否应纳入遗产总额?
我觉得不用
因伤害保险有准用保险法第112条
所以伤害保险死亡给付有指定受益人者应该不计入遗产
但遗产税法第16条第九款,文字上是使用"人寿保险"
有论者认为伤害保险无本款之适用
封昌宏著,遗产及赠与税之理论与实务2019年版,P.166
(封先生曾为南区国税局审查一科科长)
请问有人有实务上之经验或有其他想法吗?
谢谢
楼主: SBK (sbk)   2019-09-12 23:19:00
感谢解惑!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9-12 14:30:00
财政部赋税署83/05/31台税三发第830869867号函:主旨: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既不得作为被继承人之遗产,自非被保险人遗产税之课税范围。 答案出来了!如果考试的话,出年金保险或投资型保单的死亡给付部分,就比较有挑战性一点了。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有关“人寿保险”这部分,我认为是“赘文”,因为依保险法第112条即可不列入遗产总额。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9-09-12 13:56:00
这就是灰色地带。已经吵很久了,问题还是没解决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9-12 13:12:00
一、非遗产,也可能要纳入遗产总额,例如:《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二、伤害保险及人寿保险皆为人身保险,就该法条文义解释及保险学上之分类,伤害保险并非人寿保险。三、建议找函释或相关判决。四、遗产税申报书上,就申报不计入遗产总额就好了,起码你申报了,即使审查结果最后认为应列入遗产总额,也应该不会有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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