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2 14:04联合晚报 记者徐碧华/台北报导
南区国税局提醒,出售农地之前,农地所有权人最好先向公所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
证明书”,以便适用农地农用免土地增值税、免房地合一税。
南区国税局碰到的例子是,有位农民于105年5月9日买入农地,旋即于同年10月3日卖出,
因为同年度移转,土地公告现值都一样,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农民就没有想到为了免
土增税去申请核发农地农用证明书。
但房地合一税就有些麻烦了。因为农地已经移转,该农民无法以土地持有人身分,去往前
回溯申请证明,证明自己售出的农地之前是作农业使用。南区国税局依法课了该农民房地
合一税。
官员说,如果该农民出售农地前先申请了“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就能证明自己
的农地适用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农地作农业使用移转他人时免征土增税、免征所得税,
亦无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之相关资料,经补征房地合一所得税后,主张系争土地免征所
得税,因无上开资料可资佐证,事后花费更多的心力证明系争土地于交易当下是符合得申
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而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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