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课征营业税?

楼主: Arens88 (Arens)   2016-02-23 18:42:39
※ 引述《kai761 ()》之铭言:
: 2.前次陈情时,可能自己也没想清楚,写得有点混乱。
: 既然台财税字第0920451148号函已经明文“如有”,则应该不须限缩适用,只是须
: 提醒国税局适用时应注意此点。
: 另外台财税字第0920452017号函原本就只处理如何开立发票的问题,只是须注意要
: 符合前提“销售货物劳务”。
: 3.财政部回复 http://tinyurl.com/2upfs4k
: “有关台端建议个人依信托本旨受托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
: 并不必然课征营业税,本署业录案作为修正相关解释之参考。...”
: 4.期待财政部就台财税字第0920451148号、台财税字第0920452017号的适用作出新的函
: 释,或予以补充说明囉。
之前整理资料时,想到多年前这篇经典系列文,虽然 K大没有提到后续状况
然财政部99/08/11台财税字第09900278610号函的时间点有点巧合,
该不会是K大努力的结果!!!???
依本部92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0920451148号令规定,于委托人及受托人均为自然人
之情况,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应按其经营型态
依营业税相关法令规定分别认定应否办理营业登记及课征营业税。
多事将此函列出,算是为此系列文作个结尾。
作者: yuank   2016-02-23 19:53:00
我换了id 记得N大似乎放弃提救济,我也就没再关注这个问题感谢您的告知,在此也谢谢财政部。
楼主: Arens88 (Arens)   2016-02-23 22:44:00
原ID比较有气势 哈哈,也感谢此系列文,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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