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个问题请教一下:
我们公司每月固定会进货柜,所以我们会雇“货柜车”和“堆高机”。
上个月进货时,因为货柜车公司误点,导致堆高机公司跟我们多收了
1200元。后来跟货柜车公司协议,双方各吸收一半(即600元)的费用。
现在货柜车公司要求我们向堆高机公司索取“600元”的收据,以证明
他们公司在作帐时的确多了这600元的费用。
或许这只是个举手之劳的工作(我去请堆高机公司开此600元的收据证明)
不过总觉得整个过程不应该是这样子的,因为从头到尾堆高机公司跟我
收费的数目都不是600元(以前都是4800元,只是上次因货柜车延误变成
6000元,多出来的1200元我们协议各自负担一半)。
请教版友们,这应该要如何处理比较恰当?谢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