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房屋继承转卖

楼主: lazypanda (懒熊猫)   2014-10-30 02:46:06
※ 引述《Arens88 (Arens)》之铭言:
: ※ 引述《jameskof ()》之铭言:
: : 标题: [问题] 房屋继承转卖
: : 时间: Sun Oct 12 00:13:36 2014
: : 因为家人过世由三兄弟继承房子
: : 但我持有的份想转卖给其中一方
: : 过完户后即进行转卖请问会有土地增值税问题吗?
: : 我的名下有其他土地有奢侈税的问题吗?(时间为同一年)
: : 具体的作法怎么做才能省下税务的问题?
: : 谢谢
: : 推 adey40: 不如直接拿钱,放弃你的继承份额就好? 10/12 13:15
: : 推 Daniel1215: 继承取得房地再移转没有奢侈税问题 10/12 21:56
: : → jameskof: 不过家人没有现金全给我,想要用贷款的,怎么做才好? 10/12 22:20
: 最近财政部核释“个人出售因赠与而取得的房屋,应以受赠与时据以课征赠与税的金额,
: 作为房屋的成本”,不知道继承的时价是否也会被认定为出售房屋之成本?
参照所得税法第14条
第七类:财产交易所得:凡财产及权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二、财产或权利原为继承或赠与而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
,减除继承时或受赠与时该项财产或权利之时价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转该项财产或权利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
得额。
我的想法是倘若继承人报缴完遗产税后,日后处分该笔房屋却无相对应之成本可资扣除
,似有违反所得税法有所得才须课税之精神。
赠与税也是如此,无偿受赠之情况下如已由受赠人负担赠与税,出售该受赠房屋时,该
项财产之时价(赠与税之税基)自应得做为成本减除,否则将有重复课税之问题。
故房屋于受赠时之时价(房屋评定现值),允有主张为交易成本而应予以减除之立场。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4-10-30 08:37:00
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核实课税本就有法源依据,只是长久以来执行多以推计为主,财政部特别于102年发了10200157200号函令,内容却不包括继承,我是很好奇执行核实课税时,受赠及继承后而出售之执法标准是否相同?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4-10-30 17:59:00
以继承时或赠与时的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标准价格当卖方成本。更正:房屋评定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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